新消法公开征求意见 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24.09.2016  23:13

  央广网北京9月24日消息(记者王楷)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表述。

  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因为存在趁机牟利的嫌疑而备受争议。近日,50多家大型商超和供应商负责人在某座谈会上再次炮轰该群体。一些参会代表认为,职业打假人更多的是恶意打假,而企业又很难有完整的监控证据,这些人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此外,一些为了索赔而造假的打假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

  然而,利益驱动下的打假是否完全一无是处?也有业界学者并不这么看,他们认为在目前的消费市场,职业打假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尽快厘清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究竟职业打假该赞还是该骂?

  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

  “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目的不纯,这就不是为消费者负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

  “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

  “他们认真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像啄木鸟一样到商家、到超市、到商店里发现这些存在问题的商品。”

  在谈到职业打假时,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我们都知道行政执法力量可能有不足,但是职业打假存在什么问题?他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一些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实际上,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很多基层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有些法官认为,“职业打假非为生活需要不受消法保护”,而另一些法官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获利是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而孙银山案,正是肯定“知假买假”者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例。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在购买时明知该香肠已过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孙银山的诉讼请求。而如今,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通常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

  王海强调,“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你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你都是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就此次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它说到,是以盈利为目的,这个算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吧,职业打假人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这不对,而是他这个举报,实际上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此外,也有关专家认为,应该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划定清晰的边界。以法律为准绳,清晰打假尺度,确定打假索赔法律标准,让打假真正成为净化市场的清洁剂,而不能仅仅是惟利是图的“生意经”。

        编辑:何冬梅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