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历程回顾与展望

13.03.2015  16:00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大致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合作化和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要素合作两个历史阶段。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的形式和途径。政府也要继续予以扶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集体化是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促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同时也给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与实践者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新课题。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本历程

  “集体所有制”最早由马克思提出。1874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重要教训时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从马克思这段话可看出,集体所有制是区别于私有制的一种公有制形式,不能以废除农民个人所有权,而是要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农民土地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但马克思没有提出经济道路的具体形式。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明确地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就是集体企业”。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过去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在于:第一,现阶段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主要生产资料归组织内部农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目标。第二,现阶段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事法律主体的组织。它依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建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力和能力,并能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总体上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人民公社下的农村合作化时期(20世纪50年代初至1978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特别是伴随“大跃进”运动,在广大农村,公社、生产大队及生产小队都不同程度创办了不同数量和规模的社办、队办企业。这些社办、队办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接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在其人民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也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领导成员亲自担任或任命委派。由于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农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要素合作时期(1978年以来)。1978年后,我国广大农村(除了华西村等极少数村庄外)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组织替代了低效率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方面,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结束了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时代。另一方面,由于原来集体所有的以土地为核心的生产资料平均分给了农户,使改革开放初期农村中的集体经济出现了“空壳”现象。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并且越来越多样化。如,对原有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企业采取了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乡或村的名义投资兴办新的企业;以乡或村的名义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个体或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乡民或村民联合投资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合作制经济;村委会将已承包的土地在农民自愿并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对全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发展村集体非农产业,等等。目前,我国广大农村集体经济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

  二、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的国情,一方面,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必须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制度基础,同时,必须尊重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完善产权制度,使各种生产要素的产权必须明晰。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应采用以下形式:

  (一)土地统一经营型。在农民自愿并经过上级严格审查批准的前提下,对农民承包的土地采取货币置换等方式,将土地集中,由村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如,浙江宁波湾底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经上级机关批准,通过货币置换的办法,将农民土地使用权重新收归村集体,由村委会对全村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全村建成4个区块:第一块是以果桑为主的高效农业区;第二块是农业精品区,种植无公害蔬菜;第三块是观光旅游农业区,包括名优果园、花卉园等;第四块是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区。村中劳动力不愿意外出打工的,即可进入村办集体企业就业。如今的湾底村已由原本以种植业为主的贫穷落后的小村庄变成了富裕的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村。

  (二)产权经营型。即通过对资源、资产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进行拍卖和租赁,实行竞争投标,择优成交,一次性卖断使用权若干年,收取拍卖、租赁费,并从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滚动开发,再进行拍卖或租赁。如,浙江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马岙村利用荒山资源,与旅游企业合资发展观光农业,村级每年收取资源使用费6万元,且每隔三年递增5%;浙江瑞安市安阳街道筼筜桥村,抓住旧村改造的契机,将昔日的废弃地改造成店面出租,村集体年增收30万元。

  (三)产业龙头型。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本地农业特色及优势,组建专业公司、加工企业及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中介组织,采用“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形式,为群众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情,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增加村集体收入。

  (四)资源开发型。即发挥地区特色和资源优势,通过合理开发运作,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激活村集体经济活力。如,杭州余杭紫荆村利用竹子优势,开发苦竹林面积8000亩,制作的各类笛箫乐器远销海外,村集体年收入达80万元。

  (五)股份合作型。即将原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成立以资产为纽带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如,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下陈村,针对人均耕地仅0.2亩和社员不愿耕种的实际情况,实行“股田制”,即将农户耕地、村集体留地和边角地统一入股,兴办农业绿色园区、建设农贸市场,使村集体每年增收168万元,社员每年有500多元的分红。据浙江省农业厅统计,全省范围内的改革从2005年启动,到2007年初,共对705个村完成了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累计量化集体资产163亿元,享受股份社员达到78.5万人,合作社全年可分红5.6亿元,社员人均增收909元。

  三、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一是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应注重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民办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惠益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二是多种形式发展原则。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既可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三是示范引导原则。集体经济从无到有、由弱到强是一个发展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过去有些贫困村在发展集体经济中,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不顾客观条件办项目,贪大求高,急于求成,脱离实际,不但经济发展不起来,而且还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为此,我们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时,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当前各地实践情况,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选择合适的发展项目。

  (三)强化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养。农村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是新农村建设的直接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现实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起来,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乡村干部素质不高,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存在“等、靠、要”思想。因此,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过程中,培养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他们的领导带动能力非常关键。要使他们能立足本村,放眼世界,瞄准市场,成为团结农民发展经济的带动力量。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各级政府要贯彻“多予少取”的方针,推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一是要有积极的举措化解村级债务,减轻村级债务负担。兴办村级企业的债务,可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债务剥离给企业的办法;为兴办教育、电力设施形成的债务,可根据产权的变化,用划转的办法剥离债务;对有债权的村,在金融、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加大清收债权力度,加快偿还债务的速度。二是增加对村集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税收、用地、用电、综合项目开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三是建立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财政补助制度,对经济薄弱村给予一定扶持。四是加大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村集体经济和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