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出”我国首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现象屡禁不止?今天下午,《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为打击这些不法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条例》有众多制度创新,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根据《条例》,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也应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核对广告内容,防范风险。
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春田介绍《条例》立法背景时说,我省金融业发展迅速,但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有待提升,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和金融人才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信息平台建设等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仍然存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在总体上不匹配,特别是金融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金融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不少领域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这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发挥综合指导和金融监管等重要作用的基本因素。《条例》作为专门规范我省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法规,十分有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说,《条例》共6章58条,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促进金融及相关行业发展、以适度监管安排维护金融稳定为出发点,分别对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
《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体现了金融的普惠性;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房、共享发展。
《条例》坚持信息公开,明确要求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和建立协调机制等内容。《条例》第三十八条还对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进行了规范,要求媒体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
另外,《条例》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活动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风险。
抬高民间融资机构批准、设立门槛,赋予县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应职权,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规范金融类广告发布……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记者了解到,这是地方金融监管方面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这部旨在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剑指金融监管乱象的同时,也将推动我省金融工作再上新台阶。
首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法规
从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银行和证券、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同时,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小贷公司“跑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发行为屡禁不止。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和我省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坡起。”
其实,在地方金融立法方面,我省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者”。此前,温州、深圳、上海、等地已经相继出台了地方性金融法规,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比如温州出台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侧重于民间融资,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侧重于金融服务发展等,而此次通过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除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外,更多地侧重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在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算是我国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金融组织设立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李春田介绍,由于缺少上位法,制定《条例》过程中很多领域属于立法空白。比如,如何界定地方金融组织,此前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所规范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创设,《条例》第32条规定,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为地方金融组织正名,也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了监管范围。《条例》规定,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跨3000万门槛
“高息揽储、动辄跑路”已成为当下不少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投资公司的真实写照。针对这一现象,记者注意到,《条例》明显抬高了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
根据《条例》第33至35条的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经省金融办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主要出资人需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针对当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现象,条例规定此类业务应经所在区县金融办批准,且固定资产达50万以上。
从源头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风险
“《条例》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从源头上遏制和控制金融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为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具体来说,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打击处置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据了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对民间融资机构、交易场所、农民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开设相关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主体的业务资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道。对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以广告等形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对投资效果或收益作出保本、高收益等保证的,由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涵盖内容很多,相关监管条款只能作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省金融办副主任初明峰介绍,将尽快制定配套措施和监管细则,推动法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