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政执法监管办法

06.03.2015  11:53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市法制办近日公布了《济南市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这也意味着,今后像“临时工”执法的情况将不会再出现。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配合义务。

  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态度粗暴,野蛮执法;执法不公,随意执法;推诿拖延,效率低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良行为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等10种行为,将被红牌警告一次,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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