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民质疑房产开发商欺诈销售 双方各执一词
结婚买房是两口子的一件大事,可临沂市民葛先生提起此事确是眉头紧锁。“我想贷款买房,可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前,销售人员并没有告诉我只能按揭10年,而且还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开发商又不退定金,我该怎么办?”
3月6日,市民葛先生在罗庄区华润书香府看上了一套房子,由于葛先生觉得房子的价钱自己可以接受,而且还是精装修,如果当天交付定金还可享受购房9.9折,葛先生当天便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将房子定了下来。
“签完购房协议之后,销售人员的态度来了个大变脸。”葛先生告诉记者,在签订协议之前,葛先生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询问是否可以按揭20年购房,在得到销售人员的确定后,葛先生才签订的购房协议。“签完协议后销售人员又告诉我,不能按揭20年购房,只能办理10年贷款,而且还不能使用公积金,更可气的是,这套房子的产权只剩下30年。”葛先生说道。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前,销售人员并没有将房子的具体情况以及办理按揭贷款情况向他说明,而且要3日之内交纳首付,如果不交将不退还定金,他认为销售人员是在欺诈消费者。
对于此事,记者采访华润书香府售楼中心,葛先生的置业顾问尹女士告诉记者,在葛先生购房时,并没有向她询问是否可以按揭20年贷款购房,而且尹女士也从没有对此做过承诺。“当时我都告诉他购房需要首付50%,最长贷款是10年,而且这是商业产权,不能使用公积金。”尹女士告诉记者,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她也曾告知葛先生定金不予退还,并问其是否需要考虑,在葛先生阅读完条款且本人签字之后,才带着葛先生去交的定金。对于葛先生提出的有关房屋产权问题,尹女士称,售楼部都有公示,如果消费者不问,销售人员一般不会向其说明。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贾秀任律师告诉记者,购房者在购房协议上签字,便定为购房者已经确定要买这套房子,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而且在法律上有着比较严格的界定,退与不退需看谁违约在先。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房子符合相关出售条件,购房者如不愿购房,这一万元定金将不能退款。
如果像葛先生和尹女士各执一词,如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很难判定。对于引起纠纷的口头承诺,贾律师建议最好保留证据,将承诺在购房协议上注明,或开发商出具书面证明。
同时贾律师提醒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定金、订金、预付款、诚意金等法律术语,购房者应在弄清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订金”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是可以退还的。而定金则是指买方在签订合同后付给卖方部分款项,作为将来付款的担保,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合同,开发商可以不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