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房地产22条 鼓励在编农村教师县城购房
17.08.2015 08:37
本文来源: 水母网
时报讯(记者张晓莉实习生崔文静)8月13日,山东省住建厅公示房地产市场的“22条新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将采取多重措施稳定房地产市场。
意见要求,各地可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住房,鼓励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轻加工研发型)地产、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SOHO、LOFT)、养老地产(“老少居”、“老人房”、养老公寓、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地产(分时度假酒店、家居式宾舍)等。
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的工业、商务地产改造为“创客空间(会议室+实验室+茶社或咖啡屋+办公间)”,为小微企业、自由职业者、创业者提供条件便利、质优价廉的工作生活场所,其中对有前景的创业团队可将房价、房租折算为股权投资,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另外,在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驻地或附近,可由政府收购或租用合适的商品房,用作在编在岗的教师和医护人员周转宿舍,租金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鼓励在编在岗的农村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在县城(县级市、区政府驻地)购买商品房。(原文来源:济南时报)
本文来源: 水母网
17.08.201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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