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05.01.2015  21:31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审批权限的通知

济建房字〔2014〕1号

 

各县(市)、长清区住建委:

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济政发【2012】26号)有关要求,经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权下放至各县(市)、长清区开发主管部门。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换证衔接问题

为推进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改革,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秩序,按照“谁审批、谁发证、权责一致”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注册地在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长清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延续、新申办,由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 号)的要求审批发证。原市城乡建设委盖章的暂定、四级资质证书到期后,可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人员、开发经营等情况,从严掌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按照审批权限更换新的资质证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要控制四级资质审批,引导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档升级,增加竞争力,争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为三级以上资质,逐步达到取消四级资质的目的,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备案问题

暂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县(市)、长清区开发主管部门要从严掌握,认真负责地做好审批把关工作,全面、及时地做好审批备案工作。每月末,各县(市)、长清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审批发证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备案。

三、进一步加审批权限下放的监管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管、重点监管、集中巡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审批监管。各县(市)、长清区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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