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发[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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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鲁政办字 〔2015〕188 号文件
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现就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是中央和省提出的工作要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与调控的基础,房屋登记是对房屋交易结果和产权归属、变化的行政确认,占不动产登记的95%以上,与经济活动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全省房屋买卖、抵押、租赁等年交易额约1.4万亿元,拉动相关行业年产值约1.6万亿元,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保持房屋交易市场与相关行业稳定意义重大。由于全省长期实行房屋权属交易登记一体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登记职责相互交织、不易区分,因此,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同程度地存有模糊认识。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的重要性,按照“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提升产权管理效率,有利登记机构整合,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队伍和工作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明确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中央和省政府赋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价格、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三)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等;
(四)房屋抵押管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
(六)房屋面积管理;
(七)房屋价值确认和交易价格评估管理;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十)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十一)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十二)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此外,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所从事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工作,是受组织部门委托的长期性政治任务。要按照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系统的通知》(建房信[2015]13号)中关于“不得因机构变动影响查核和数据报送”的要求,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建设运行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13号)要求,继续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A、B角)、调配专用办公室,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肃认真地做好房产信息查核工作。
三、优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
为履行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便于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信息互通共享、实现无缝衔接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屋交易当事人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和交易结果;
(二)房产主管部门受理确认申请;
(三)房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楼盘表信息,对房屋产权归属、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
(四)对符合条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见附件1、2、3,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格式进行微调),并将确认信息实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交易当事人凭交易手续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依法登记的规定,房屋交易当事人以《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为交易手续证明,办理房屋登记。各地根据工作实际,也可将上述程序嵌入不动产登记程序。
2015年11月30日前,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全部纳入业务流程,在登簿、发证环节前出具,为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衔接做好准备。各市房产主管部门在优化自身业务流程的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督导,12月10日前将全市落实情况报省厅。
四、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做好易生纠纷房屋产权界定工作
房屋面积管理,是保证房产交易和产权真实性、安全性的基础。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未进行房产预测绘并形成测绘成果报告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完成房产测绘并形成房产实测成果报告的,不予受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不予备案。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对房产测绘成果严格把关,严防不符合要求的房屋面积数据进入不动产登记环节。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一直存在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易生不诚信甚至是欺诈行为、交易资金不安全的问题。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全面建立实施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及资金监管制度,特别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房产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每一笔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及登记的进展情况,交易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方可拨付交易监管资金,维护好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政策性住房的产权及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公共建筑产权,情况复杂,诉求多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易生纠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对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对住宅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中小学、共用车库和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等,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界定其产权归属,出具相关意见,不得把难题留给不动产登记环节。
五、保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队伍稳定性与工作连续性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要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不变、队伍不散、工作不乱。
(一)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连续性,必须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尤其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三)加强相关规费收缴工作。物业质量保修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交易手续费,要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中收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收费环节。
(四)根据《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房产价值确认和交易价格评估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契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提供准确的计税依据,防止税收流失。
(五)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突出完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能够共享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报。”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实现所需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互相认可并充分利用对方已审核认可且能共享的资料和信息,确保连续、安全、便捷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人为增加申请人负担。
(六)已有房产交易大厅的,要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主动增设服务窗口,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便保证交易和产权确认、登记业务连续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无论是利用房产交易大厅还是共用其他服务场所,都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流程予以公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七)根据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中关于“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工作”的部署,向当地政府积极反映,由财政部门保障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在该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附件:1.《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初始)
2.《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转让)
3.《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抵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4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附件1: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初始)
××市(县、区)房交初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
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予以确认产权。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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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地(丘)号 | ||||||||||
楼
栋
状
况 | 幢号 | 结构 | 建成 年代 | 层数 | 用途 | 套数或间数 | 建筑 面积 | ||||
地上 | 地下 | ||||||||||
土 地 状 况 |
土地证号 |
用途 |
类型 |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土地使用年限 | ||||||
至 止 | |||||||||||
全体业主 共有部分 | 幢号 | 室号 | 用途 | 套数 | 建筑面积 | ||||||
附 记 | |||||||||||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确认书是交易当事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唯一合法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三、除房产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确认书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确认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附件2: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转让)
××市(县、区)房交转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
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准予交易。
转 让 方 | ||||||||
受 让 方 | ||||||||
房 屋 坐 落 | ||||||||
交 易 时 间 | ||||||||
不动产证明号 | ||||||||
其 他 状 况 | ||||||||
房
屋
状
况 |
总层数
|
层次 |
建筑 面积 |
房屋性质
|
规划 用途 |
建成 年代 |
建筑 结构 |
备注 |
土 地 状 况 | 土地证号 |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土地使用年限 | |||||
至 止 | ||||||||
附 记 |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确认书是交易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唯一合法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三、除房产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确认书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确认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附件3: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抵押)
××市(县、区)房交抵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
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准予交易。
抵 押 权 人 | ||||||||
抵 押 人 | ||||||||
房 屋 坐 落 | ||||||||
他项权利种类 | ||||||||
交 易 时 间 | ||||||||
债 权 数 额 | ||||||||
不动产证明号 | ||||||||
其 他 状 况 | ||||||||
房
屋
状
况 | 总层数
| 层次 | 建筑 面积 | 房 屋 性 质 | 规划 用途 | 建成 年代 | 建筑 结构 | 备注 |
土 地 状 况 | 土地证号 |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 土地使用年限 | |||||
至 止 | ||||||||
附 记 |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一、本确认书是交易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的唯一合法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三、除房产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确认书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确认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