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一审 补偿标准高于国标
25.09.2014 11:22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省法制办此前发布的条例草案文本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一审稿中,此条款被删除。会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宋军继对条例草案中有关征收决定程序、征收 补偿标准 、最低面积补偿、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产征收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说明。说明内容并未包括为何删除上述条款。
条例草案对征收住宅房屋的,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拆旧补新补偿标准,按照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高于国务院征收条例补偿标准。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不低于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周转房,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将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条例草案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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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0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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