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山东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三时段限值

04.01.2017  14:01

  2017年1月1日,山东省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时段限值开始实施,实施的时间是从2017年1月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火电、钢铁、建材、炼焦、铝工业等重点行业的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加严。新建企业不再分行业,全部按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为了实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的目标任务,让群众呼吸到清洁的空气,山东省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了包括火电、钢铁、建材、锅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注》等6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用8年时间,分4个时段实施,每两年加严一次,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实现由行业标准向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

    根据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治污设施不配套导致的不能达到第三时段标准限值的企业,要严格依法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措施,并处罚款;对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企业和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企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但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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