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扩能整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173号

02.01.2016  19:19
各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切实加强扩能整合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扩能整合矿山的监督管理
    对经省联席会议同意扩能整合的矿山,2015年底一律停产,集中进行资源整合和扩能改造,严禁边生产边扩能整合,或以扩能整合之名行低规模生产之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扩能整合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并注销,待扩能整合改造竣工后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基建的矿山,未按新建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的,按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扩能改造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采矿许可证》的管理,2015年底仍未取得新《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从2016年1月1日起,《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原则上给予一次2年有效期短期延续,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仅用于申请办理扩能整合手续”。
    二、严格扩能整合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对扩能整合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审查时,应邀请同级安监部门派员参加,安监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
    专家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方案》编制大纲、规程规范,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从有利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角度,确保《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扩能整合后必须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生产系统,且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采矿权人执行《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采矿权人不按《方案》实施的,要立即责令整改,不能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注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严格履行扩能和整合矿山安全设施 “三同时”审查
    凡扩能和整合的矿山,要严格按照改扩建的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监部门在组织扩能整合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凡发现扩能整合矿山在提升运输、防排水、通风、供变电等方面不能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生产系统的,一律不得批准其安全设施设计。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按期完工,在建设工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监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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