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行善者缺少法律保障 讹人或列入诚信记录
30.09.2015 18:33
本文来源: 半岛网
齐鲁晚报记者 蒋龙龙
讹人事件频出,一些社会风气不正
对于目前频繁出现的讹人现象,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马广海说:“该现象的频发,说明某些社会风气不正,已经存在从众心理了。”马广海告诉记者,虽然部分伤者因受伤意识不清“诬陷”他人,但也有一些诬陷者确实抱着一种“不咬白不咬”、“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恶俗心理。
从2006年11月发生的彭宇案,以及后来发生的四川达州老太敲诈勒索三个儿童案,这些在全国引起热议的案件,核心是老人讹人。为什么一些老人频频成为焦点? 据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张洪英分析:“老人容易突发各种疾病,出现摔倒情况。而且不少老人年龄较大,容易出现意识模糊的情况。”因此显得老人讹人的事件很多。
可能确实存在部分老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会故意诬陷他人。马广海介绍,“很间接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心医药费的问题。”据记者了解,在我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入院医治,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也向记者介绍,也不排除部分老人法治意识淡薄、教育文化水平低导致的讹人现象。但社会上一旦发生此种现象,不少人潜意识内就会主观判断是老人讹人,这也并不正常,“这可能源于社会舆论氛围的不正确引导。”
讹人列入诚信记录还得等
本报曾于29日报道,类似的“扶人”被讹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除了四川达州讹人老太被处罚外,大多的诬陷者并未受到相关的进一步处罚。
部分市民认为造成讹人成本较低的现实源于部分执法者现场和稀泥,不追究相关故意讹人者的责任。据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宪强介绍,要减少这种现象,就在于执法部门的秉公处理,“准确核查事实,依据法律原则来处理。”市民秦女士告诉记者,也许一次的诬陷不能判定为触犯相关的刑律,“但是诬陷别人说明不够诚实,应该将恶意诬陷者记入失信记录,让其为自己的不诚实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马广海也建议,可以将一些定性的恶意诬陷他人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目前正在全国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社会信用服务。在山东省来说,《2015年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于今年9月28日刚刚下发,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体系还在建设,要完善还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即使可以将扶人被讹记入不诚信记录,也要过一段时间。马广海认为记入不诚信记录,首要就要核查事实,其次要核查是否诚信。他介绍,目前全国出现的多起 “扶人被讹”事件,“因为缺少录像等资料,鉴定是否讹人还很困难。”
新加坡:赖人者须登门道歉
马广海认为除了谴责讹人者,也要赞扬行善者。“有些情况,不见义勇为可能是违法行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氛围下,“一些救人的善良者并不需要特别赞扬,反倒不见义勇为要受到相关谴责。不仅要表扬,更要对善良者进行法律保障,让更多的善良者不再有后顾之忧。”
对救助别人的行为,外国的法律和法规都给予救助者一定的法律保障。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也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
相反,对于那些见死不救的行为,很多国家都会给予严厉的惩罚。比如法国刑法就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而新加坡的法律则更有示范意义。规定被援助者在事后反咬一口,诬陷当初救援自己的人,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对于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针对这种现象,国内已经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东在2012年已经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就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内其他地方可以借鉴学习广东、北京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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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2015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