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释透让心结打开
11.09.2014 11:45
本文来源: 法院
小事不出庭,大事不出院
“我也知道打官司生气劳神,但为了这口气,硬着头皮也要把官司打到底!”孟某感慨地对刁镇法庭庭长李良盛说,“法庭的上诉约谈谈到我心里去了,既解决了纠纷,也都不失面子,我真心地对法庭表示感谢!”
事情还要从2013年冬天说起,孟某驾驶摩托车送未婚妻韩某回家,不幸遭遇事故,韩某受伤住院。出院后,韩某以健康权受损为由,将无证驾驶的孟某告上了法庭。孟韩两家解除婚约,孟某也以返还婚约财产为由将韩某诉至法庭,马上走入婚姻殿堂的双方一下成了陌路人。一起事故引发两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异常尖锐,均不同意调解。案件事实清楚,法庭依法对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收到判决的孟某,当即表示上诉。
法庭约请上诉人孟某进行了座谈,了解到孟某上诉的真实原因,“另一起案子还没完,我不能输了气势”。
“孟某上诉的真正原因不是对判决不服,而是因为双方纠纷还未彻底化解,孟某要努力挽回面子。”李良盛组织承办法官分析案情,“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婚约财产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该案完全可以通过‘借案约谈’,一次化解两起纠纷。”
解决问题的思路定下来,法庭请来韩某,先从化解双方的婚约财产纠纷入手,灵活运用背对背交流、面对面沟通等方法,倾情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韩某将现金、首饰等婚约财产退还给孟某。返还婚约财产一案顺利调解,孟某也撤回了对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上诉。
章丘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上诉,是对法律理解不到位、法官作风不细致、法官与当事人或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不够等原因造成的。如果简单地将矛盾推到上级法院,不仅导致司法资源重复浪费,而且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有的甚至发展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涉诉信访案件。
“上诉约谈体现了‘枫桥经验’的精神,就是要让小事不出庭,大事不出院,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院长刘玉庆说。
以“四心”赢“民心”
“在我们的纠纷陷入僵局时,赵庭长通过上诉约谈,以极大的耐心,牺牲休息时间,对我们双方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使我们达成了和解,使可能形成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得以彻底解决,上诉约谈制度体现了贵院公正高效及便民利民的执法理念,对贵院及赵庭长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是河北定州当事人靳某在感谢信里的一段话。
靳某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人,在驾驶重型拖挂货车时与骑电动车的杨某发生刮擦,导致杨某严重受伤。经审理,判决靳某赔偿杨某医疗费、 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2万余元。靳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民三庭庭长赵太新立即启动上诉约谈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从医疗费到交通费,赵庭长把每一项都算得清清楚楚,让靳某听得明明白白。耐心倾听靳某的诉求之后,得知靳某其实是希望通过上诉拖延履行,从而缓解当前的经济压力,赵庭长又帮靳某算了另外一笔账,指出上诉可能要支出的费用、时间和精力。看靳某摇摆不定,赵庭长趁热打铁,与原告杨某联系,提出切实可行的履行方案,几经周折,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既减轻了靳某的诉累,又使杨某及时得到赔付,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章丘法院把“上诉约谈”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主动征求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作风、廉洁司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责任倒逼机制,规范各项审判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今年以来,章丘法院收到锦旗、感谢信60余件。
把好办案质效的“控制阀”
“法官怎样才能查明事实”、“法官如何行使释明权”,章丘法院召开的办案经验交流会上,普集法庭约谈成功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庭经审理作出离婚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为了及时化解矛盾,法庭立即启动了上诉约谈程序。经约谈了解到,被告上诉的主要原因,是其不愿将判归自己所有的厨具和洁具拆卸后拉走,而是想让原告给予现金补偿。法庭经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并请相关业内人士初步估价,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对上述物品折价3000元处理的协议,并对判决书中未涉及的电脑、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一并进行了处理。财产及时得到了过付,被告也撤回了上诉请求。
办案经验交流会后,审管办将会议形成的意见上传到了内网,供大家学习借鉴,这样的会议在章丘法院会定期举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法官责任意识,章丘法院以“上诉约谈”工作为载体,将其纳入法院岗位目标考核,对约谈中反映出来的审判工作、法院内部管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每月进行汇总归纳,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实施上诉约谈制度以后,办案过程中感到了一种无形的压力,强化了责任意识,促使自己更加注重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不知不觉中自己的办案质效得到了明显提升。”法官徐延勇说。
开展上诉约谈前提是“ 依法”
“开展上诉约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院长刘玉庆说,“上诉约谈并不是阻止当事人上诉,而是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章丘法院制定了《上诉案件约谈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开展“上诉约谈”,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上诉案件是否需要开展约谈活动,法院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约谈在收到上诉状后,办理相关上诉手续的同时进行,不会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经过约谈,上诉人表示放弃上诉的,退回上诉状及上诉费,并记入笔录,上诉约谈结束。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和解意愿的,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双方和解意见不改变原判决实质内容,仅就履行期限和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对原判决恢复执行,约谈结束;双方和解意见改变了原判决内容,并即时履行的,法院记入笔录附卷,约谈结束;双方和解意见改变了原判决内容,并且当事人未在案卷报送二审法院前即时履行的,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意见书》,随卷一并报送二审法院,为二审调解提供参考;双方经约谈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指导当事人通过二审程序解决纠纷。对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待判决生效后,由院长提起进行再审。
“约谈过程中要认真落实‘ 四心工作法’,做到接待当事人热心、倾听诉求耐心、审判案件细心、解决问题诚心,只有这样,上诉约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才能取得实效。”院长刘玉庆说。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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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4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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