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07.12.2015  17:51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3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被投诉人1: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庄明远。

被投诉人2: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326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山。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于2015年6月19日对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76-154004Z0403)第01、02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15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01、02包采购设备的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2、第01包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备样品及质量性能”四条评分项存在倾向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数控机床DNC软件(需进行现场演示)”具有倾向性、排他性。

投诉理由:1、招标文件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是参照某一家供应商的技术参数提供的。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投标时所提交样品(设备实物图片)与招标文件相符”,该评分项倾向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供商;评分细则要求“投标时所提交实训指导书样本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得5分,未提交样本或提交样本不符合招标要求,不得分”,该评分项设置不明确;评分细则要求“投标时所提交软件演示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该评分项只有技术参数提供商能满足,具有倾向性;评分细则要求“投标货物产品性能先进、技术成熟、能提供相应省级(或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最终交货的设备并不是检测报告中的设备,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排斥了其他供应商。3、数控机床DNC软件进行现场演示必须具备正常使用的数控机床,现场演示不切实际;招标文件中数控机床DNC软件配置参数要求是发那科数控系统基本配置的功能,每台设备都可实现,无需现场演示;本次招标有软件和硬件捆绑招标的行为,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大型设备样机属于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材料、前期专家论证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供的答辩材料等,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1 、招标文件第01、02包采购设备的部分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 第01包数控车削中心技术指标中第十一项实质性条款要求“电机:主轴电机  18.5kw”具有倾向性;第02包中招标文件第26、29页六自由度工业机器人参数实质性要求第8项“本体重量 150kg”具有倾向性,第27页数控车床参数实质性要求各参数均具有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专家评议意见)

2 、第01包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备样品及质量性能”四条评分项不具有倾向性、排他性。 该评分项的设置并不倾向于任何产品,是合理设置的,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专家评议意见)

3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数控机床DNC软件(需进行现场演示)”不具有倾向性、排他性。 该软件的现场演示是通过视频演示功能,非设备演示,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定,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部分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或者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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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