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开征集2016年度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公告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09〕68号,简称《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6年度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吸引和扶持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子基金,并鼓励其主要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上市中小企业。凡依据法定程序设立和规范运作的国内外、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均可作为发起人申请省级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一)直接参股
1、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
申请省级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创业投资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后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不高于1:3,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有明确的出资人、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不得通过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方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等相关募集规定。
3)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4)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团队成员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所投资项目已成功上市或该项目的年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0%)。
5)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2、投资运作的原则
省级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投资运作:
1)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新设创投企业资本规模在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上的,该比例可以适当予以调低,但最低不得低于50%。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较好的项目储备,重点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5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3)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0%。
4)新设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5年为清算期。
(二)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
申请参股设立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向引导基金理事会申请设立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人负责子基金的资金筹措和组建。
1、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申请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资本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申请人在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不高于1:4,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引导基金履行出资义务。
2)引导基金子基金需当地政府出资人参与出资,其中引导基金与当地政府出资人合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
3)有明确的出资人、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来源合法合规,遵守国家“不得通过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不得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方式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等相关募集规定。
4)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5)有明确的出资领域。投资范围及区域由各市县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明确1-2个重点投资领域。
6)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不做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2、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满足的条件
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日常运作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内注册,且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信用纪录。
5)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
3、退出方式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按照以下方式退出:
(1)明确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出资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基金子基金所投资的每个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本金和收益)按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各自投资本金。全体合伙人收回各自投资本金后,优先支付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的基准收益(资金实际使用时间三年内按同期国债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5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障出资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引导基金子基金。
(2)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份额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5年为退出期(以出资日期计算),由保障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所剩出资额及基准收益,退出后的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由保障出资人持有。引导基金不参与非现金财产分配。
(3)如在参股期内未达到有关要求及违反有关规定,引导基金有权要求提前退出。保障出资人须组织一次性回购全部引导基金出资份额,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基准收益,如发生严重违约,将向社会公布违约者名单。
(4)为充分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基金除获取基准收益外,不参与子基金的其他收益分配。
二、申请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准备申请报告需按照《关于申请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交申请,具体格式请登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申请设立省级创投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投资机构需按照《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合作投资机构申请材料范本》的内容提交申请。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2016年5月16日。申请采用网下书面材料递交方式,同时报送电子版。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六份,邮寄、当面递交均可,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须保持一致,并加盖骑缝章。
四、注意事项
(一)已注册或拟于省工商局注册设立创投企业的申报单位、省外及境外的合作创投企业直接向理事会办公室申报。
(二)已注册或拟于省内各市注册设立创投企业的申报单位,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理事会办公室。
(三)申请人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要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全部材料一律用A4纸张打印装订。
(五)山东省创投引导基金理事会对本征集公告的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六)本次公开征集自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聂琪
联系电话:0531-86191753 传真:0531-86191749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336房间
邮编:250001
附件:1、 关于申请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版)
2、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合作投资机构申请材料范本
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