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时报》:抽查哪家排污企业进行监督 山东将摇号抽签确定
据省环保厅消息,《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印发。方案提出,环保部门在对污染源进行日常环境监管中,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按照环保部要求,根据山东省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行政区内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
环保部门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方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对于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不低于1:10。另外,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加大抽查比例。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保法》规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省环保厅将结合监察稽查,随机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处理处罚不及时、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强督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报道链接: http://sd.ifeng.com/zbc/detail_2016_01/13/4738026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