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工资账户拒不执行还款 两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11.08.2015 12:15
本文来源: 半岛网
被告人贺某系日照某公司职工,2012年12月,其因涉及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被仲裁机关裁决承担相应责任。因长期未履行裁决义务,对方向东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东港法院就该仲裁裁决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贺某在日照某公司每月的部分工资收入。然而,为逃避履行义务,贺某与被告人王某(公司会计)合谋,由王某更改其在公司的工资发放账户,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贺某财产。因贺某和王某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2015年3月,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
近日,东港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贺某、王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悉,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东港法院多管齐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拒执行为。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召开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座谈会,举行联合会签,明确职责分工;借助新媒体,在官方微博、微信、门户网站、院内外LED大屏幕等平台公开打击拒执罪活动进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东港法院已向公安机关移送15起涉嫌犯拒执罪线索,公安机关已立案12起,通过各类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4600余名,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压缩了“老赖”生存空间,引导了诚信守法社会风尚的形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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