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03.12.2014 12:09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招远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市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并下发《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明确禁燃区为城市建成区,面积12.5平方公里,范围为:金城路以东,玲珑路以南,金晖路以西,泉山路以北所围区域。
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包括:(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含硫量超过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含硫量超过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含硫量超过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要在2015年6月底前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清洁能源。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发改、经信、住建、财政、环保、城管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支持并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环境。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03.12.2014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