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出新规力促循环经济 建筑没超龄不能乱拆

07.04.2015  09:53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正面向社会征集民意。我省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质监部门应建立商品过度包装不良记录公开制度,对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的企业进行“曝光”。而且,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装修完成10年内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长期以来,商品的过度包装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我省拟规定,产品包装材料应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少污染”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如果企业违规生产包装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短命”建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早在去年,省政府就曾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一般建筑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为了避免更多的“短命”建筑出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和设施,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拆除。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装修完成10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拟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免费提供。在处罚方面,山东拟规定,服务性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王彬)(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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