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指导意见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6.02.2017  14:34

山东省日前出台《关于以市为单位统筹推进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2年时间,即到2018年,使县域(不含中心城区)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差距高于20%的市控制在15%以内,目前差距低于20%的市控制在10%左右;到2020年,全省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实现总体均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制度衔接、水平均衡、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意见》要求,对补助到个人的、涉及“老小孤残”等困难群体的民生兜底保障政策,以及按“人头”算账、群众必需的教育、医疗、就业、保障房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同一市域内逐步推行城乡统一、区域均衡的保障标准,稳步提升民生政策保障水平。同一市域内外来务工人员要执行统一的公共服务管理政策,逐步取消对外来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差别待遇,健全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尽快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意见》规定,同一市域内逐步实现各县域间工资津贴补贴项目设立、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基本统一,对今后新出台的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政策,调整幅度要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倾斜,努力实现“同职同待遇、同市同待遇”。稳步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水平,乡镇工作人员(含教师)收入水平要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建立统一规范、动态管理的县乡机构运转经费分类分档定额标准体系,力争同一市域内各县域间同类部门、同类乡镇、同类行政村执行大体相当的运转经费基本保障标准,保证基层单位履行职能和正常运转的需要。

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意见》还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支出政策调控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健全省市共同帮扶直管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强化市级主体责任、加强工作评估等方面,提出8项配套措施,督促各地真正把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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