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的公告

24.11.2016  10:05

 

关于公示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建筑市场造价管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说明公示。

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23日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目的

1、为了与当前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

2、为了与新版招标评标办法配套使用。

3、为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4、为了进步完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1、5.2、5.3条。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252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文件修改的起因

(一)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济建发【2009】25号)以来,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建筑工程计价和招标投标管理,合理地控制了工程造价,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但近几年随着国家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筑市场发展的健全、完善,与当前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不相适应,《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济建发【2009】25号)已超过5年有效期。

(二)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的出台,为招标控制价备案提供了又一法律上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经对建设各方调研,分析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主要一是招标文件编制深度不够或不完善、漏洞大,特别是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错误、清单项的特征及内容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设计图纸深度不足,标注不完善。二是招标人工程项目工期要求紧,尤其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设计周期短,导致图纸设计深度不够,造成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或漏项较多,相应影响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三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不完整,风险,利润考虑不周全;材料设备价格偏离市场实际;措施项目费用计取混乱,随意性强;总价汇总不完全等。

四、 文件起草的过程

基于前述情况,我单位在2015年底制定的2016年工作计划中,已列入“进一步改进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2016年初,中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委转作风提效能强管理优服务若干改革调整事项》的通知中虽未直接提到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但我们已深切感受到市建委转作风提效能强管理优服务的信心和决心,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的改革势在必行;2016年7月,新的《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出炉,经征求建委建筑业处、房地产开发处、质量安全处、招标监管处、审批办的意见,增加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10月9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扩大会原则同意此修订稿,10月11日召开 5家建设单位、9家造价咨询单位、 9 家施工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同时在济南建设网上对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建议 23 份,网上回复建议 1  条,10月31日经站办公会讨论分析,将其它未采纳建议的原因予以回复,采纳的部分纳入本文件。

五、修订主要内容

1、第一条增加了“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将规范(GB50500-2008)调整为(GB50500-2013),

2、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第三条对招标控制价概念进行了定义“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4、第七条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5、第八条由原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八条。

6、第九条由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九条,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描述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不应出现“清单中虽未描述但在设计图纸中已明确的工程内容视作已包含在投标人相应的综合单价内”等类似表述,”

7、新增加了第十条对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及市场实际情况需补充清单项目时计算规则做了规定,“第十条  严格执行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地方标准及省、市计价依据执行。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及市场实际情况需补充清单项目时,补充清单项目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8、新增加了第十一条对准确编制招标清单进行了明确,“第十一条  准确编制招标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内容和金额,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

9、第十二条由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二条。

10、第十三条由原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三条。

11、第十四条由原第十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将“检查”改为“备案”。

12、第十五条由原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内容进行了明确,增加了招标人应将备案的招标控制价随招标文件一起如实公布,不得人为的上浮或下浮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13、第十六条由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六条补充完善了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准确性的复核投诉准则。

14、新增加了第十八条对投诉人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第十八条  因投诉人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由投诉人承担相应责任,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

15、结合招标投标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放开删除了第十七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

16、附件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增加招标范围内容,只列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控制价(不含取费后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及取费后暂列金额)。

 

 

 

 

 

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一、修订目的

建筑工程结算备案工作已实行多年,对促进工程结算尽快进行,减少拖欠纠纷,制衡建设各方利益起到了相应的作用;随着新的法规文件出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出现的结算时间紧张、签证变更结算纠纷影响工程顺利交工等问题的显现,建设工程结算备案办法改革势在必行。

二、执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3、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七)完善工程全过程造价服务和计价活动监管机制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创新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鼓励联合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造价纠纷专业调解。

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8、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三、文件修订的起因

(一)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的出台,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提供了又一法律上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二)但随着工作开展,也暴露出了很多实际的问题,

1、阴阳合同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不愿把按阴合同编制的真实的结算拿出来,而备案的阳合同往往因缺乏相应的结算办法方式等具体条款而无法使用;

2、实际结算因签证索赔等原因未搞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配合出具形式上的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基于多种利益上的需求也往往会配合。

3、也出现某些房地产项目结算纠纷不可调解,施工单位反过来借无结算备案不得综合验收,不得进行产权登记为由,要挟建设单位,项目迟迟不能验收,大大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三)经对建设各方调查,分析出现的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约定不全,违约成本低,履约意识差,社会责任感不足。

建设单位希望用最低的价格获得好的产品,甚至许多开发企业不关心产品质量只求低价,同时建设单位特别是开发企业非常希望尽快回收资金、尽量少尽量慢的向外放资金以激活企业资金链,如没有司法、行政、社会压力或后续工程建设的需求,建设单位(特别是开发企业)根本就没有结算付款的动力。施工单位为揽取工程低价中标,然后对内努力压低成本,对外挖空心思索赔涨价,双方的利益冲突明显。

(四)为促进工程结算工作顺利进行,2012年《关于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12]20号),强调了对已完工程部分分段结算,推广加大工程项目中间结算。  2014年《济南市关于调整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时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4]2号),确定自2014年8月20日起将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由原来的竣工验收备案前变更至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竣工结算时间紧张的现象。

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结算纠纷过大,迟迟不能结算定案,影响到购房者利益的情况,经市建委领导批准向省建设厅请示,并收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竣工结算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鲁建标字【2015】30号),内容如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二十六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程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尽快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防止单方久拖不决。该条规定对防止恶意拖欠,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际工作中,若因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应按双方合同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若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可视为发承包双方已依法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可不再要求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文件修订的过程

基于前述情况,我单位在2015年底制定的2016年工作计划中,已列入“进一步改进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内容;2016年初,中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委转作风提效能强管理优服务若干改革调整事项》的通知中虽未直接提到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但我们已深切感受到市建委转作风提效能强管理优服务的信心和决心,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的改革势在必行;2016年7月,新的《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出炉,经征求建委建筑业处、房地产开发处、质量安全处、招标监管处、审批办的意见,增加了“特殊情况下承诺延期竣工结算备案时点的情况”;10月9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扩大会原则同意此修订稿,10月11日召开 5家建设单位、9家造价咨询单位、9家施工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同时在济南建设网上对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建议23 份,网上回复建议 1条,10月31日经站办公会讨论分析,将其它未采纳建议的原因予以回复,采纳的部分纳入本文件。

五、 修订的主要内容

1、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简化为“网上提交”纸质资料核对,提交的资料简化为工程概况表、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报告书。

2、将“工程价款中间结算”改为“期中价款结算”,并增加了“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3、增加了“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竣工验收备案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发承包双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结算延期备案的申请,写明原因并就结算时限予以承诺(承诺应载明工程项目明细并有建设发承包双方及参与的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承诺时限不应超过6个月,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单体工程最长不应超过12个月,经同意后可先行办理其他手续。

4、增加了第九条  因建设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双方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程序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持仲裁、诉讼受理资料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工程项目名称和内容后,直接办理其他手续。

5、增加了【第十条  建设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超过承诺的竣工结算时限后仍未办理备案的项目,将予以网上通报,停止办理与发承包方相关的竣工手续,并分别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不良行为。】

6、增加了“建设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应与后期市场督查的结算资料一致。若不一致,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记录不良行为”。

7、增加了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结算或“配合建设单位对资料作假”,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在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不良行为”。

六、文件修改带来工作的变化

修改后的结算备案办法施行后会工作会带来一下变化:

(一)工程结算备案单会有三种形式:

1、正常结算备案的形式

2、承诺后结算备案的形式

3、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不再备案的形式

针对不同形式应制作相应的表格以适应填写内容的需要。

(二)需针对不同形式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

(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网及济南市工程造价服务平台、其他服务平台应做配套修改。

(四)相关兄弟协作把关单位会带来备案时点及督查内容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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