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松委员: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05.03.2015  16:13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民建省委主委李修松告诉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符合诉讼客观规律。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任重道远而又迫在眉睫,以审判为中心是其重中之重。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李修松做客《文化名人访》 中国经济网记者裴小阁/摄   一、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难点   1.“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案多人少”是当前制约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突出问题,加班加点已成为许多地方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工作常态,甚至影响了法官的基本生活。   2.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欠缺。法官与律师群体收入相比,福利待遇仍处于较低水平;职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尚未有效确立;宽口径的法官遴选机制没有形成,人才储备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依然实行行政化管理手段,法院群体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管理模式并无二致。这些也严重影响了法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3.法官权责利机制模糊。法院案件审理庭长签发比例较高,基层法院这一比例更高,大量二审案件涉及改判的还需要经过分管副院长审批,甚至经审委会讨论,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因而责任不明的现象。部分法官为逃避责任,希望庭长签发,审委会审批,严重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4.法院配套设施落后。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在检察官、律师临时办公区的设立,裁判文书上网专人负责制度的建立,电话(短信)送达技术运行设备购置及运行,乃至相关的现代化手段,以及与工商、住房、土地、金融机构等部门建立联网查询体系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和审判效果的提升。   上述这些难点,可以通过围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逐步予以解决。   二、关于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议   1.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司法理念。为全面贯彻“以审判为中心”诉法制度改革精神,避免公检法司及社会各界产生争议、分歧,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司法理念十分必要。以审判为中心,在理论上是指审判活动在诉讼全过程应处于中心地位并起关键作用,审判阶段是中心,侦查、起诉是服务、服从于审判的,这是世界上各法治国家普遍采取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也是法治国家与警察国家的重要区别。   2.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一要适时适度增加法院法官数量,从编制政策及法官遴选机制等方面着手,当前可从律师群体和法学院所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二要完善法官经济收入和退休廉政奖金等保障制度,着力提高其经济地位。三要通过宣传、制度保障等措施增强法官职业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四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建立法官责任的司法豁免、刑法保护、尊严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并对法官心理压力进行有效疏导。五要回归审判,随着法官员额制的确定,具有法官资格的群体,无论是任何领导职务,都必须参与审判一线,否则只能取消其法官资格,努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化水平。   3.建立权责利分明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各级法院都要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着重强化主审法官负责制,减少案件庭长乃至院长审批,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委员选任方式,通过召开法官工作会议和审判长联席会,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大量减少并绝对控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比例;加强审判监督,完善错案追究纠错机制,建立错案终身追责制度,科学制定错案判断标准和追责纠错程序。   4.加强法院能力建设,提升法院管理水平。社会各界要鼎力支持法院能力建设,尤其是财政资金的保障支持;保障司法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任何权力干涉,切实做到人财物独立;在法院内部管理中,按照法院内部运行特点和规律改革当前行政手段的管理模式,确保法官与法官之间平等及相互尊重;实行繁简分流、诉访分离的管理制度,让法官回归审判;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机制,平衡约束法官与提高法官积极性之间的关系;加强法院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能力和法院管理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