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三项措施大力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29.12.2015 11:42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一是推进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中央省级下达的2年以上、市级及以下安排的1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中央省级下达不足2年、市级及以下安排不足1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二是推进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规范年度超收收入使用管理,没有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应尽快设立。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三是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将部门结转结余规模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整体支出进度慢、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不再安排项目资金增量。对财政拨款结转占当年财政拨款预算超过10%的部门,应按相应比例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对当年预算下达后由于政策调整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因素,年内难以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应及时调减预算,避免形成新的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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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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