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提供省直单位在济老旧住宅小区有关情况的函

24.06.2016  15:53

济南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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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政函〔2016〕10号

关于调查提供省直单位在济老旧住宅小区

有关情况的函

 

驻济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切实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调查提供省直单位在济老旧住宅小区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相关基本情况

2015年5月,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主持召开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座谈会,要求将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推动,切实解决弃管小区居民生活环境恶化问题;同年12月又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城市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全面整治,5年全部完成,前3年完成80%”的要求。2015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确定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省1995年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

济南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成立了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各县(市)区进行调查摸底,编制了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5年规划(2016—2020年)和2016年计划。由于驻济省直部门、单位和大企业、高校数量较多,与驻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衔接不到位,且部分单位办公地点与干部职工生活区不在同一区域,因此一些省直单位老旧住宅小区、宿舍院落、家属楼尚未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为按期完成全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任务,切实改善驻济省直单位干部职工居住环境,需各单位尽快开展本单位(含所属机构)老旧住宅小区摸底调查,提出整治改造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5年规划(2016—2020年)。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本单位(含所属机构)所属或本单位(含所属机构)为原产权单位,1995年前建成投用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单栋宿舍楼),位于济南市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棚户区改造及重大城建项目建设计划,未来10年不实施拆迁改造的住宅小区。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干部职工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可放宽建成年限至2000年。

(二)调查内容。主要调查摸清本单位需整治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面积、户数、人口等底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提出整治改造意见,包括实施主体、启动和完成时间、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数额等。各单位将1995年(含)前建成投用的老旧住宅小区有关情况整理汇总后填写《1995年前建成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表》(详见附件1);1996—2000年(含1996年和2000年)建成投用的老旧住宅小区有关情况整理汇总后填写《1996—2000年建成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表》(详见附件2)。省直单位所属机构老旧住宅小区及整治改造意见,由省直单位统一填写。

三、提供材料的时限

请各单位务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填写的《1995年前建成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表》、《1996—2000年建成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发送至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系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闫亮;联系电话:0531-82077776,82077708(传真);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8号;邮政编码:250001)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对各单位提供的老旧住宅小区有关情况,济南市政府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研究,纳入济南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5年规划(2016—2020年)。对省直单位的每个老旧住宅小区,将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所在区片整治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开展整治改造工作。

(二)省直单位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组织实施,即由相应省直单位为实施主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直单位会同老旧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省直单位老旧住宅小区不在济南市的,可及时与驻地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联系,争取尽早纳入当地政府的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计划。

 

济南市政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