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男生下楼梯遭同学推 摔成8级伤残索赔18万
02.12.2014 03:01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两名初一学生在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嬉戏打闹,其中一名学生被另一名学生推了一下。被推的学生摔倒受伤,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下楼被同学推了一下,一学生摔伤 据了解,小宇与阿华是同班同学,两人就读于儋州某中学。2012年11月的一天,上午第4节课下课后,小宇与阿华或许是因为下课后心情放松,两人在从二楼教室下一楼上厕所时,调皮地追逐打闹。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一楼楼梯口处发生了意外。阿华用手推了小宇一下,没有反应过来的小宇立即摔倒在地。发现小宇摔倒后,阿华立即上前将他扶起来。 小宇被扶起来后感到疼痛难忍。第五节课刚开始,小宇遂将摔伤一事告诉数学老师,并借用老师的手机拨打电话告诉家人。发现情况不对劲,小宇的班主任老师连忙用电动车送小宇到附近的医院治疗,并联系其家长。 经医院诊断,小宇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小宇在医院住院治疗近1个月。住院期间,阿华的父母给小宇支付了8800元医药费,学校发动全年级师生给付小宇捐款4000元。让阿华及其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小宇这一跤摔得确实有点重。去年7月份,小宇第二次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10多天。 小宇和同学嬉戏打闹,竟然被同学推倒摔成这样,他的父母心痛不已。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小宇这一摔竟摔成了伤残。经过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小宇所受损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受伤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索赔18万 因小宇父母与阿华父母双方未能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小宇父母以小宇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阿华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连带赔偿小宇经济损失18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残疾赔偿金12万元。 阿华的父母称,下课后,小宇从二楼下到一楼时,从阿华的左边冲到阿华的前面,走到一楼楼梯口处自己摔倒在地,不是阿华用手将小宇推倒受伤的。所以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则表示,学校在每一层楼梯转弯处都贴有“注意安全,上下楼梯不要拥挤”等警示牌。此外,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细则》等。不仅如此,学校也按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还利用主题班会、广播、墙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每年新生在军训期间都要求新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可见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学校该做的都做了, 因此,在本案中,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同学和学校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儋州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令阿华赔偿小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学校赔偿小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阿华父母和学校均不服儋州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来防范事故发生,但是只能说明做了一些工作,不能证明其已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小宇和阿华是在学校学习期间,双方上厕所时追逐打闹发生伤害事故的,说明学校平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学校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省二中院还认为,阿华用手将小宇推倒受伤的事实是清楚的,不仅有证人同学看见,而且学校也没有提出异议。阿华用手将小宇推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省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阿华赔偿小宇8万元,学校赔偿小宇3万元。 律 师 点 评 学校未尽到相关职责,应担责 陈剑律师告诉记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小宇身体受到的伤害与被阿华推了一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阿华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阿华尚未成年,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了阿华及其家长和学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02.12.2014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