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收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收养儿童应经3次评估

22.10.2018  12:21

  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山东近日发布《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被收养儿童包括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和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监护人监护的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在申请儿童收养过程中,收养申请人应当经历收养能力的评估、融合期调查评估及收养后回访等三次评估。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说,在收养子女前,要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的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等;在收养登记办理前,要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等;收养登记办理后,还要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收养评估工作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征求意见稿规定,选定意向收养儿童后,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或自动放弃收养的,自放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收养公开发布信息的儿童。收养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但收养登记尚未办结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收养,自收养终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收养申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对私自收留弃婴行为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