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上没大写金额差了一万多 昔日好友闹上法庭

21.10.2014  13:01

    2009年,王东向朋友杨芳借钱,双方当场写下借条,5年后两人因债务问题诉至法院,杨芳要求王东偿还债务,王东坚称借款已全部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一审败诉后,王东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一份新证据。10月10日,该案二审在济南中院开庭。

  与一审时相同,二审中两名当事人仍未聘请代理律师,两个曾经的朋友坐到了法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席上。作为上诉人,身穿深蓝色上衣的王东准备了一摞新的证据,准备向法庭提交,“我借她的钱已经基本还清了,我这次带来了重要证据,原审法院没有给出足够的时间查找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王东语气坚决地说道。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5年前的借款这一事实没有争议。2009年1月,王东因经营周转需要从杨芳处借款17400元,当日,王东出具了一份借条,上面写明,“今借到现金壹万柒仟肆佰元正,月息1分,王东,以前往来收条全部作废”。此后至2012年9月,王东陆续分三次向杨芳支付了共计3500元利息。   “说好了四年还清欠款,但其余款项我多次催要,但他一直不还。”在法庭上,杨芳气愤地说道。对此,王东则提出,2012年9月,他曾偿还了13000元借款,并当庭出具了一份新的证据——杨芳收到13000元借款后出具的一份手写收条。   庭审中,这份收条的真实性成为争议焦点。经法庭核对后,双方当事人也进行了当庭确认,“当时他只还了2000元,根本就没有还过13000元,很明显,这个收条是他作假。”王东刚一出示收条,杨芳就提出了明确异议,看上去情绪激动,2012年9月,她确实收到了王东所偿还的借款,不过并不是13000元,而是2000元。“他提交的这个收条是我写的,不过这个‘1’是后来加上去的,‘3’也是由‘2’改写的,都是他自己涂改的。”杨芳说。   “尽管‘1和3’这两个数字有涂改的痕迹,但那是写的时候改的。”王东在法庭上表示,是否有涂改与他无关。同时他也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王东,法庭认为有必要提醒你,对于你提交的这份证据,你负有举证责任,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配合鉴定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主审法官郑重地告诉王东,如果他不申请司法鉴定,不能证明收条的真实性,法庭对于收条中所写的“13000元”的真实性将不予认定。   对此,王东坚称,自己所持的这份收条为杨芳所写,“没有必要申请司法鉴定。”   ■记者微评   生活中很多人法制意识不强,经常出现在借条、收条上仅书写阿拉伯数字的情况,票据信息模棱两可,从而为以后的争执埋下伏笔。杨芳与王东面临的恰恰就是这个问题,在此提醒读者:在经济往来中,与个人相关的票据一定要书写大写金额。 原标题:收条上没大写 金额差了一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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