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延长省道230田庄收费站等3处政府   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批复

02.09.2014  18:16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你们《关于延长省道230田庄收费站等3处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期限的请示》(鲁价费发〔2014〕109号)收悉。经研究,认为该3处收费站均未达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15年),分别相差2年、4年和5年,且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后均未能还清贷款本息,符合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关条件。据此,批复如下:

  同意延长省道230田庄收费站收费期限2年,延长省道228东营收费站收费期限4年,延长国道105线单县收费站收费期限5年。

  希望你们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管理,确保全省公路技术良好和安全畅通。

  附件: 3处政府还贷一级公路收费站延长收费期限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

  抄送:东营、菏泽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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