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实践与思考
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实践与思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监督职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余年以来,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为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受诸多外在因素的限制及人大自身建设不足的影响,地方人大监督效能大打折扣、监督不力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人大监督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任重而道远,继续完善和强化人大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有为”监督
一是增强责任意识。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新时期人大的首要任务和责任就是讲政治,新常态下更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作用,并且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督,切实坚持党的领导,组织和动员全体人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党的主张,把党的主张落实到工作中去,变成活生生的现实。二是增强法制意识。人大行使职权和一切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办事,行使人大监督权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采取合法而有效的方法实施。各级人大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遵守和执行。特别是新修订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切实做好该项工作。三是增强为民意识。人大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行使职权的过程,就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过程。因此,人大只有始终践行群众路线,自觉增强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使各项工作的开展代表民心、顺应民意。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切实增强为民意识,做到选择监督议题前征求群众意见、落实监督措施中依靠群众智慧、检验监督成效时由群众评判,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标准。
二、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有力”监督
一是优化组织结构。在年龄结构上,把好人大机关干部“入口关”,按照科学合理的年龄梯队配备干部,选拔优秀年轻人才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充实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力量。在知识和职业结构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又要具备与人大监督工作相关的知识储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这就对监督人员的财经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提高履职能力。把强化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作为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以提升法制素养和人大业务能力为抓手,定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法律讲堂、座谈交流等集体学习和业务研讨活动,力求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来推动人大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人大机关工作制度汇编》等常委会及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逐步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人员的约束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实践代表评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机制,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代表的监督之下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增强监督实效,实现“有效”监督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要围绕中心制定监督计划。一是要紧扣党委中心,及时了解党委的主张和意图,根据党委的中心工作,精准发力确定监督工作重点,做到党委想知道什么人大就监督什么;二是要加强沟通协调,要力求做到与“一府两院”工作进程密切衔接,政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做到政府想实施什么人大就监督什么;三是要突出监督重点,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抓住事关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牛鼻子,做到群众想了解什么人大就监督什么。切实把监督工作做深做细,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二是强化监督手段。要充分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地方人大在充分行使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权的同时,逐步试水对法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刚性监督手段的依法大胆运用。要深刻把握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结合监督内容和对象,切实用足用好法定手段,力争取得最佳监督效能。三是创新监督方式。要围绕实现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在坚持宪法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积极主动适应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深入研究人大监督机制运行的薄弱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制度措施,细化监督流程,切实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为真正落实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创造条件。要特别重视做好计划预算审查工作,努力落实监督法和预算法的规定,提高专业审查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监督流于形式,切实加强财政预算监督。通过进一步密切上下级人大的联系与沟通,改进和强化指导联系系,创新联动监督机制,形成地方各级人大上下相应、监督力度叠加的良好态势。四是坚持跟踪问效。监督实效最终要体现在执行力上,对于人大的监督事项,要实行跟踪督办。一方面,实行督办负责制。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形成的监督意见实行归口督办机制,根据监督意见类别,组成由常委会分管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成的督办组,负责全程跟踪督办,并一督到底。适时召开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代表、承办单位参加的三方见面会,及时就办理情况进行沟通督促。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现场销号督办制。按照常委会审议(反馈)意见,对交办问题进行认真整理、归类和编号,逐件确定承办单位,同时记录在案。不断延伸监督链条,在督办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现场察看,并对办结的事项进行逐条销号,必要时,可采取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办理情况,最大限度加强监督实效。
人大监督工作是一项常抓常新、只有开始没有结束的工作。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为了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了真切回应人民群众热切的期盼和嘱托,提人大监督效能永远在路上,没有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