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16〕637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组织实施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专项管理办法》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逐级落实 。《两个管理办法》分别对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切块方式、项目监管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加强中央预算内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层层抓好落实,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储备、组织申报和后期监管各项工作,积极推进我省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二、加强审查,确保质量。 《两个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今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项目和城区老工业搬迁改造项目,国家均采取切块方式下达投资计划。为提高项目质量,确保项目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大审查力度,对拟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均采取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评估论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转报。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在严格项目申报程序的同时,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项目建设后期监督管理上,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跟踪调度,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项目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采取严厉措施并予以全省通报。对在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实行区域限报或核减项目数量和资金安排额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