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08.09.2015  16:12

 

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一、《意见》出台背景 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自1996年建立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以来,我省坚持财力下移与完善机制并举,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为主要目标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在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有所弱化;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够科学,支出边界需要进一步厘清;市县资金配套压力较重,财政统筹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法》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国务院下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并要求地方加快推进转移支付改革。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120号),在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此基础上,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71号文件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出台了《意见》,对下一步深化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作出具体部署。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5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指导思想与改革目标。指导思想: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市县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改革目标: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增一般、压专项、强监管、重绩效”的基本思路,根据改革举措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实施条件,统筹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先行推动解决当前转移支付管理中的紧迫问题和突出矛盾,逐步破解与政府间事权划分相关的体制机制问题。从2016年省级预算编制入手,深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力争用3到5年时间构建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使基层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合理划分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科学界定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功能。属省级事权的,原则上在省本级列支管理;确需委托市县的,省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经费。属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履行本级事权存在财力缺口的,省级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省级和市县共同事权的,由各级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可视情况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强化省级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责,进一步调整优化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构建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三)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是 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力争2017年达到65%左右。今后省级因体制调整新增的财力,以及压减专项资金、收回闲置资金形成的可用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 健全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完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制度,支持沂蒙等财力薄弱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三是 完善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改进县级基本财力、教育和公共卫生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按常住人口、在校学生数等因素分配资金,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较好地区的奖补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扩展。 四是 建立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转移支付制度。2015-2017年,省级实施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将转移支付与转方式调结构成效挂钩,促进实现工作指导重大转变。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各地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 (四)规范优化专项转移支付,促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 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一律不新设省级专项资金。研究制定推进省级科技、教育、农业、扶贫、医疗卫生、农村公益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整合统筹方案。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评估与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或调整、实施条件变化、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实施的项目,予以取消;对结余结转规模较大或达不到绩效目标的延续性项目,压减资金规模。通过从紧控制专项,确保2016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比上年只减不增。 二是 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管理。突出公共财政导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主要采取基金、贴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2016-2017年,省级每年新增的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府引导基金规模。 三是 清理资金配套政策。除按规定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外,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四是 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重点用于全省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以及重大工程建设,不再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确保2017年省级基建投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比重达到90%以上。 五是 加强资金分配管理。积极推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省级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逐步达到55%左右。除以上改革事项外,在清理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改革方面,要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一是 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处理好促改革与稳增长关系,把握好改革力度与节奏,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省财政厅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积极推进转移支付改革。 二是 健全监督机制。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逐步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备案和督导机制。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三是 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比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和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对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市县要确保统筹用于民生等重点领域;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允许市县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