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新路 省级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

10.12.2015  11:49
我省是全国较早进行行政执法综合体制改革试点的省份,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本报通讯员 吴长征 葛健

  我省是全国较早进行行政执法综合体制改革试点的省份,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未来行政执法领域将会产生哪些变革?本报对此进行解读。

  执法重心下移——

  省级压缩执法队伍

  市区减少执法层级

  层级间执法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是我省此次改革着力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意见》提出,明确执法职责,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如何实现执法权力“蹲下身”?

  精简压缩省级行政执法队伍。《意见》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梳理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清理规范省级行政执法队伍。今后,省级将不再新设行政执法队伍;能够直接承担执法职责或执法职能弱化、具体执法任务较少的部门,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执法队伍予以撤销;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整合为一支队伍。

  到市区层面,则是减少执法层级。改革后,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确定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执法。同一领域内,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级不设执法队伍。

  强化县级执法职责。发挥县级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凡由县级政府行使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县级政府行使。推进执法力量下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让“踢皮球”无处遁形

  胶州市北关街道一个又脏又乱的宿舍小区,路面破损、管道堵塞、乱搭乱建,现在却变身为一个花园式小区,这种鲜明对比的变化,得益于胶州试点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执法以前,对社区整治是各管一摊儿;综合执法以后,城管、物业、食品安全、文化执法等职责都集中到了一个部门,多个拳头打在一个点上,工作起来顺畅多了。”胶北街道综合执法中队副中队长侯立国感慨。

  胶州市编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后,胶州市下沉执法力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镇街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市、镇双重管理体制,以镇办管理为主。镇办具备了较为集中的执法权限,对以前多个执法部门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镇办牵头协调,一步到位,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和推诿扯皮问题。

  我省此次改革,着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意见》提出,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按照中央要求,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内推进综合执法。市县要继续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加快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对执法职责分散、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一支队伍执法。

  探索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着力解决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等问题。县级要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农业农村、生态保护、社会管理、城镇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承担区域内综合执法工作。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平台,完善执法联动机制,由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

  加强队伍建设——

  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

  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意见》提出,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执法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执法力量。

  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定调整等工作。各级执法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压缩机关人员编制,推动编制资源和人员配备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在规范执法队伍管理上,《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录用标准,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

  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流程。

  《意见》提出,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执法机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救济方式和监督途径进行公开,畅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增加执法透明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