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提案的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提案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省政协提案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充分发挥提案在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办理省政协提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
省政协提案是省政协委员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省委、省各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改进党委、政府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提案承办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自觉性,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推动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认真负责做好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1.提案交办与接收。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交办意见明确一个承办单位主办、多个承办单位会办,或明确多个承办单位分别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审阅,及时研究,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在收到之日起1周内,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情况,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重新确定办理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收。未经交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2.主会办或分别办理。涉及主会办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双方应互相通报办理情况。主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办理意见达成一致后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研究办理并答复提案者。
3.沟通协商。各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经环节,在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邮件等形式,及时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主动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难点问题。未经沟通协商,特别是重点提案未经面对面协商,提案复文不得进入报批程序。
4.重点提案办理。省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对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人民团体、省政协界别和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集中力量重点研究办理。对省领导同志批示的提案,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涉及重点提案的调研座谈活动,原则上应邀请提案者参加。
5.办理期限。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完毕。平时交办的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完毕。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函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并确保在当年12月底前办复。
6.答复。提案应逐件答复,不得把几件内容不同的提案合并在一起答复。提案答复要严肃认真,针对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不得答非所问;复文要做到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精练、态度诚恳、表述准确,行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提案答复格式附后)。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保密工作。答复意见须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答复提案。为便于统计分类,承办单位要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经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承办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续复:(1)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后,提案者所提问题仍在继续落实之中的,承办单位应在落实完毕后,将办理结果向提案者续复。如落实时间较长,应在落实的过程中,及时将进展情况或阶段性成果向提案者续复。(2)答复中承诺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兑现的,应向提案者续复。如不能兑现,则及时续复,做好解释工作。(3)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的答复或说明。(4)答复过程中,提案者又提出了相关问题,所提问题未超出提案内容的范围,当时又没有给予答复的,应在研究办理后再行答复。
7.寄送、抄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寄送提案人1份(联名提案寄送第一提案人2份);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人民团体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寄送提案单位3份;界别提案答复,寄送界别召集人2份。党委系统承办单位的提案答复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承办单位的提案答复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主办、会办、分办的提案答复,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承办单位应按照提案答复寄送、抄送要求做好续复意见的寄送、抄送工作。
在给提案者寄送答复之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其联系,确保地址信息准确,能够顺利接收到答复。
8.办理结果公开。提案办理复文应标注是否可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当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依法作区分处理,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承办单位应依法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党委系统承办单位应将公开情况报告省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承办单位应将公开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提案办理答复公开情况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9.提案办理双向评议。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采用双向评议,即承办单位对提案者的提案质量进行评议,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评价依据。承办单位应认真填写提案质量评议表,与提案答复一起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办理质量评议表与提案答复一起寄送提案者。提案质量评议表和提案办理质量评议表在省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
10.办理总结。纳入省直机关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承办单位或不涉及办理考核、承办提案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当年9月底前须向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写出提案办理工作的书面总结。党委系统承办单位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承办单位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11.立卷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三、严格对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考核
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督查计划,每年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对部分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应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对省直有关部门办理省政协提案工作的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年度省直机关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