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8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山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推进,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投标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招投标制度亟待完善,监管方式亟需改进。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也对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活动,需要在制度层面上提出明确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意见》初稿,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6个部门意见,8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8部分,22条。
第一部分:严格界定招标工程范围。强制招标的对象仅限于国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范围和规模标准。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收录全省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出台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统一向社会发布。同时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不得要求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在承揽业务或者投标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借用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保证金、押金。
第二部分:规范招标行为。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经专家评审压缩工期的,增加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文件约定优质工程等次的设置奖励标准。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方面;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公示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和实名公布评审意见。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均应包含在招标范围内,其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
第三部分:规范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等信息要在开标现场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更换。投标人中标后,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第四部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评标定标要按照“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原则,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综合评估评标法仅限于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其他工程评标应选择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评标专家可抽取数量不足所需数量3倍的,应当扩大抽取范围。
第五部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以行政审批、入库抽签等方式确定。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责任制,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同一建设类注册人员、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分支机构备案;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由其备案的人员自行完成。
第六部分: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实行“一标一评”,工程评标后,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对专家评标情况进行量化评议。建立标后评估制度,组织资深专家定期抽查、评估评标工作质量。
第七部分:创新监管机制。优化招标备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满足一定条件的,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招标投标覆盖所有招标工程、覆盖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双覆盖”目标。
第八部分:落实工作责任。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落实建设部门工程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代行建设部门监督执法职责。
三、《意见》主要特点
1.进一步强调了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意见》第一部分提出建立全省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意见》第七部分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投资工程招标实行备案制监管,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门不再对其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意见》第四部分提出,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这些规定较好地落实了业主负责制,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2.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执法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力量,确保监督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违法违规问题频发的,约谈部门负责人。
3.着眼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一是虚假招标问题。工程强制招标的扩大化是诱发虚假招标问题的主要因素,为此,《意见》第一部分提出,严格依法界定必须招标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公开招标工程的范围,不该招标的不要强制要求招标,不该公开招标的不要强制要求公开招标。二是围标串标问题。《意见》第四部分,提出了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定标办法,可有效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同时,《意见》第八部分提出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针对评标专家评标不公问题,《意见》在第二部分规定了实名公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在第四部分提出评标过程实行“三公开”,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及个人评审意见,一般招标工程的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评标专家对技术标不再打分;第六部分要求建立专家评标行为考核机制,由监管部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评”,实行招标工程标后评估制度,强化了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管。四是针对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插手招标投标等问题,《意见》第七部分要求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流程和监管的网络化运行,第八部分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完善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减少交易服务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干预,不得代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招投标制度的完善,信息化监管水平的提升,服务行为的规范,扎紧了篱笆,能够有效地防止对招投标的插手和干预。五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不规范问题,《意见》第五部分提出,建立招标项目代理责任制,代理项目负责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设置作出了严格规定。
4.围绕招投标关键环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意见》针对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中的难点、热点,细化措施,突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重点。一是投标人施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不得另行发包;单位工程为工程招标的最小单位,不得划分招标标段。二是规范设立投标人资格条件。一般工程,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3项条件,并以3个“不得”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立。三是控制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设置。施工总承包工程,设置的暂估价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30%,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设置暂估价。四是加强投标行为监管。公示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信息,以及工程业绩、获奖情况,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或计分;在招标工程开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成员,一律不得更换。五是强化标后履约行为监管。投标人中标后要保证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承诺的机械设备按时、按标准到位。投标人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资格、职称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任何工程项目投标。
5.注重发挥招标投标在城乡建设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意见》第3条提出,鼓励工程质量创优,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工程质量创优等次、奖励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绿色建筑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要求应当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没有作出响应的,应当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