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18.12.2014 09:51
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新华网山东频道12月17日电(张伟)12月17日,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宣布,对融资平台公司抓紧剥离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家政策允许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
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8200亿元,全省政府性债务率为57.5%,负债率为11%,均低于国际警戒线和全国平均水平。12日10日,山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14〕43号文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制止违规举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针对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过快、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窦玉明认为,现阶段,市场对政府约束偏软,难以实现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约束政府举债。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当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将纳入预算管理。
窦玉明表示,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为避免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影响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措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二是允许市县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高利短期债务,降低利息负担,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三是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四是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完)
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18.12.201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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