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
2015年10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 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文件指出,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补充。大力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贫困救济、扶老助残等公益事业,有助于统筹政府和社会力量,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推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加快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新型社会组织成长,实现社会管理模式转型。
文件要求,一要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公益慈善捐赠。1.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金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特定公益事业的捐赠,如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减免非货币性捐赠物权转移税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3.鼓励境外向我省开展公益捐赠。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4.减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政府补助、会费、银行存款利息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5.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事项。通过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公益性捐赠,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捐赠票据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对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按规定免费核发捐赠票据。
二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1.大力扶持发展公益性组织。自2016年起,对初创期符合一定条件的公益性组织,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支持其办公条件改善、人才培养、交流学习等,提升公益慈善服务能力。将公益慈善人才纳入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开展人才培训,推动公益性组织提高管理水平。2.统筹政府与公益救助项目融合。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政府设定资助范围,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救助项目。政府现有专项救助项目中,优先将已开展较成熟的针对困难家庭的大病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残疾孤儿康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等救助,与公益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资金与公益捐赠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放大救助效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救助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公益性组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3.支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2015-2019年,每年遴选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含服务中心、创业园、创新园等)20家,根据入驻社会组织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鼓励政府、院校、企业等利用多种资源,建设一批孵化能力好、承载能力强、融慈善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孵化基地,为公益性组织提供开办指导、场地租赁等配套服务。4.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范围,将各类公益慈善服务逐步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创新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方式方法,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服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公益慈善社会组织购买公益慈善服务,不断提升公益慈善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能力和水平。5.支持公益事业表彰奖励。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省有关部门联合主流媒体,开展“山东慈善奖”评选,对有突出贡献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大力弘扬仁德善行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道德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6.搭建公益信息公开共享平台。省财政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构建政府救助与公益救助互联共享机制,搭建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提供公益组织统一管理、捐赠收入即时查询、捐赠支出集中公开、救助信息共享等服务,逐步形成对公益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公开,提高公益慈善事业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