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

24.11.2016  20:3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字〔2016〕20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提高农村居民供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实施农村温暖工程作为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工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供暖覆盖率和供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和投入农村供暖的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和能源模式创新,激发农村供暖市场内生动力。

  2.统筹兼顾、绿色环保。结合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脱贫攻坚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地区供暖;选用生态环保、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维护简便的供暖技术和设备。

  3.试点先行、统筹推进。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农村供暖设施标准规范和市场运行机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省农村供暖工作。

  4.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各地能源消费结构、地理位置、用能需求、居民采暖习惯和收入水平等特点,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供暖方式,实现农村供暖多元化发展。

  (三)工作目标。

  1.切实提高农村地区供暖覆盖率。2016年,在全省选择5个县(市、区)和10个建制镇,开展农村供暖试点;到2018年年底,全部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冬季供暖;到2020年年底,全省70%以上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供暖。

  2.全面提升农村供暖污染治理水平。调整优化农村供热能源结构,推广使用绿色清洁能源,鼓励通过清洁燃煤替代、“煤改电”“煤改气”等方式,减少煤炭散烧直排和煤炭扬尘污染,促进相关装备制造业发展,积极探索和形成适应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3.完善农村供暖体制机制。到2018年年底,建立健全农村供暖的技术支持政策、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编制农村供暖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供暖专项规划,规划要覆盖全部农村地区,深入分析县域内农村供暖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人口数量、产业布局、村镇体系布局、基础和服务设施布局、资源能源承载能力等因素,结合热电联产发展、天然气利用以及太阳能、空气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农村供暖用能结构,供暖模式,热源位置、规模和负荷等内容,明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新型社区和普通农村供暖建设规模和时序,提出推进农村供暖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合理选择农村供暖能源。对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便民服务中心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服务设施,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材、电热膜、户用空气源热泵、蓄能式电暖器、发热电缆等电能采暖模式。对于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煤改气”工程,推广燃气壁挂炉、集中供暖锅炉等天然气能采暖模式。对热力管网无法覆盖的农村新型社区,因地制宜,推广以太阳能、电能、空气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为主要供暖能源的供暖模式。对一般农村地区,推广以电能、清洁煤炭、洁净型煤和生物质能为主要供暖能源,利用清洁煤炭、洁净型煤和秸秆压块为燃料的供暖模式,使用配套节能环保炉具,同步解决炊事和取暖问题,降低使用成本。

  (三)分类确定农村供暖工艺布局。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供暖的技术路线。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向乡镇延伸,靠近城市周边的村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可优先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供暖;靠近工业园区的村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可优先利用周边工业企业生产余(废)热供暖;在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村新型社区等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地区,推广能效比较高、生态环保的小型集中供暖方式;一般农村地区宜以户为单位分散取暖,减少管网建设,降低热损耗。

  (四)加强农村供暖能源设施建设。实施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2016年全面实现自然村动力电“村村通”,2017年实现中心村电网“村村改”、机井电力“井井通”;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农村快速增长的供暖用电负荷需求。实施“气化山东”工程,到2020年年底,全省天然气实现“镇镇通”,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实现“村村通”。深入推进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制定洁净型煤质量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炉具,建立完善清洁煤炭和洁净型煤储备配送体系,依法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散煤直接进入流通、使用环节。

  (五)提升农村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新型社区要统筹安排建筑与取暖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推广外墙屋顶保温和隔热断桥中空玻璃门窗等新型墙材,改善冬季保温效果。新改建农房的建筑形体和平立面要充分考虑气候条件,通过建设户外连廊等方式,最大程度增强农房保温功能。推广农房和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集,通过建造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采暖系统等方式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农民生活习惯,推广使用节能型灶连炕。对已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房屋,实施建筑保温节能改造,降低建筑物热损耗,改善保温节能效果。

  (六)确保农村供暖安全。加强常态化管理,对火炕、新型节能环保炉具、户用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暖气、电热膜、碳晶板等采暖设施设备经常检修。加强有关一氧化碳中毒、防火防灾等相关知识、预防措施及急救方法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集中用电取暖农村地区的负荷预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加强供暖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营造安全用电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村供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试点推进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强化典型引领示范。2016年,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区)、镇开展农村供暖试点,纳入试点的县(市、区)、镇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供暖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辖区内农村供暖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改造规模、区域分布、建设标准及相关政策,组织好宣传引导、设备招标、配套施工、工程监理、成果展示、经验推广,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确定整体推进阶段的优惠政策,完善农村供暖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监管政策。

  (三)整体推进农村供暖。2017-2020年,在深入评估试点效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农村地区供暖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农村改暖任务目标和各县(市、区)农村供暖规划,逐步形成资金、技术和人才聚集,标准规范体系完备,市场监管有力,健康发展的农村供暖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管理和监督,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有关标准和程序,建立“用户申报、村乡(镇)审核、审计跟踪、安全监理”的全程监管体系,防止局部政策失效、落实走形和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效。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省财政对农村供暖试点县(市、区)、乡(镇)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奖补政策。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奖补、贷款贴息等激励政策,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有效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清洁供暖技术研发予以支持。放开农村供暖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供暖领域,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三)大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群众发动工作,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清洁供暖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空气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种采暖路径的技术经济特点、适用条件及有关推广政策措施,普及新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能源消费方式,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提高公众对农村供暖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科研攻关。把农村供暖技术、设备和产品研发纳入科技支农兴农的总体格局,组织开展重点和关键技术攻关,降低建设和应用成本。进一步加强新的技术组装模式和配套装置的开发,提高总体技术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农村采暖装备的研发力度,特别是秸秆等生物质发电、气化、固化以及电热膜、地源热泵设备的研发制造,提高农村采暖装备的生产水平和使用寿命。

  (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农村供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引进设备制造企业落户我省投资建厂,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税费、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采暖经营服务业务,采取多种合作模式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3日印发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