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作用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发展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济主体。由此,“家庭农场”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开始广泛进入人们视野。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慈溪和安徽郎溪五大家庭农场示范区,且各具特色。
一、两地家庭农场发展特点
作为家庭农场五大示范区中的后起之秀,武汉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快,是中部地区城郊家庭农场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从2009年开始,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武汉政府开始初步探索家庭农场这一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2011年确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鼓励农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通过承包、投资入股等形式,集中当地分散的土地进行连片开发。短短几年,武汉家庭农场发展迅速。截止到2013年,武汉共有167户示范性家庭农场,平均每户的种植面积在15~500亩之间。
慈溪对家庭农场的探索在全国属于最早的一批。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慈溪就已经出现家庭农场的雏形。90年代后期,慈溪最先出现一批从事蔬菜、瓜果、畜禽养殖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大户,即今日家庭农场的前身。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慈溪逐渐探索出一条完善的家庭农场发展模式,且具有一定范围的推广性。值得一提的是,与上海松江、武汉、安徽等地政府主导家庭农场的形成模式不同,慈溪家庭农场的形成更多是一种民间自发行为——在多年的发展中,由一些种植、养殖大户自发升级而成,有的农场管理模式已接近于公司化。截止2012年,慈溪经过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已经有1030家,单户家庭农场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最大规模可达上千亩。起步早、发展水平高的慈溪,作为东部地区家庭农场的代表,以其独特的发展模式吸引着众多关注。
二、两地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武汉政府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中,一是起到有效的规划和引导作用,无论是家庭农场的建立、家庭农场主的培训,还是家庭农场资格认证标准的制定,政府都起到了主导作用。二是提供必要的扶植资金。从2011年武汉启动首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始,武汉农业局和财政局就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了不少资金补贴。2011年全市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资金就达到了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是3.58万元。2012年也相应安排了210万元的扶持资金。这些资金对于刚刚起步的家庭农场而言,是一笔非常重要的资金,有助于解决农场主在经营初期资金不足、基础设施建设困难等普遍性问题。三是不断完善和改进家庭农场支持手段。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和补贴力度;积极促进产供销一体化建设;加快土地流转,对申请建立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给予政策性支持;支持加强农场品牌建设;加强政府的社会化服务,为农场主无偿提供各类技能培训和指导,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农业生产相关信息等。
慈溪政府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中,一是为家庭农场提供综合性政策扶植,包括设立中小农场发展基金、创新工商登记、创新融资保险、启动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综合服务等。二是充当土地流转的媒介,为需要租出土地的农民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证明,为需要租用土地的农场主提供流转土地的查询信息,并直接与农场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可以成功高效地流转土地。三是为不同类型家庭农场提供有差别的资金扶植。四是为家庭农场技术进步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扶植。五是促进家庭农场生产规范化和产供销一体化。
同为全国家庭农场5大基地之一,武汉和慈溪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又在起步时间、发展模式以及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两地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依当地实际情况差别而各具特色。武汉政府正处在扶持工作的探索阶段,先从资金着手解决农场发展困难,并不断思考,逐步推广其他有利的可行性政策;慈溪政府则已处于扶持工作的稳定和成熟阶段,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扶持政策也近乎全面和完整。两地政府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对其它地区均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的建议
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最佳形式,这也为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经验所证实。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还刚刚起步,特别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而有效的支持和扶植。根据以上武汉和慈溪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总结出以下具有普遍性的有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
第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各地政府应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便利;同时,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及时有效地化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为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中央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济主体,但如何区别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很多地方对这两个概念也是模糊不清,因此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也比较混乱。家庭农场是把规模化与集约化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经营主体,而专业大户则只是实现规模化经营而未实现集约化经营。因此,在认定家庭农场时要把握好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统一。凡是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相统一的家庭经营,就可以把它认定为家庭农场。
第三,建立便捷而便宜的融资渠道。政府应鼓励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通过贴息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单笔贷款金额、扩大资产抵押形式、降低利息率等途径为农场提供充足而便宜的生产和投资资金。
第四,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农业技术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全方位的农业技术支持。政府应积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农业科技培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并引导农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服务,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并通过培训和现场指导提高农场主的技术水平,以此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基础.
第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推广农业保险。降低农场经营风险,各地政府建立市场信息共享平台,将农产品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及时传达给农场主,并组建专家团队为农场品的价格走向和市场变化趋势提供预测,以其来指导农场主的种植决策,以此降低其经营风险;同时,也应提高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和广度,将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进行分散和转移,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能够促进家庭农场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