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威海市审计局 王娇蛟 张云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载体,如何做到审计结果公告的及时、高效、透明,成为了当前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论从法律法规体系,还是从审计操作过程来看,都还存在着许多尚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审计立法滞后且立法质量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审计公告权缺乏严格限制,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目前我国和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正式规则很少,而指导指导地方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操作的只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而且这些规则中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和笼统,语言模糊,造成了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表面上是有法可依,实际上却无章可循的困惑局面。《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这里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律权利,而非法律义务,换言之,是否公告、公告多少,是审计机关的自由裁权。我们可以理解为:审计结果可以公告,也可以不公告;某些审计结果可以公告,某些审计结果可以不公告;即使不公布审计结果,也不会有人追究。
(二)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部门缺乏独立性,滞后性严重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规定,国家审计署隶属于政府,中央审计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导致了审计的独立性不足。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部门,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经济行为,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政执法要求。在审计结果公告上表现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事项能否公告以及公告范围和内容的控制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一些重大问题或关系到政府形象的问题被过滤掉,审计结果公告缺乏客观公正性。另外,审计机关在经费安排、人事任免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直接影响其公告的独立性。正是鉴于这种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的怠慢行事,审计公告还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
(三)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引发的舆论缺乏应对措施
在目前这个人民对政府公告信息高度关注的社会形式下,任何政府审计结果公告都可能引起媒体争相报道,以及对相关机构的猜测质疑。在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后,对引发的社会各界的关注及舆论我国仍缺乏经验。在面对毫无准备的舆论压力时,缺少系统的应急预案。例如,2004年7月初,在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之后,一些被点名的单位纷纷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辩解。云南大姚地震灾区相关部门否认自己挪用救灾款物;国家体育总局也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审计报告中指出的“挪用奥委会专项资金1亿多元”的审计结果进行了申辩。各种各样的报道使得审计结果公布后,审计机关被动地陷入“口水战”之中。如何积极引导公众舆论是我国审计结果公告体制面临的巨大问题。
(四)对区县级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现阶段,省级以上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经逐步迈向正轨,地市级也正在积极向省级以上的标准靠拢,但是区县级政府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却很少。笔者对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4个地级市下辖38个区县的审计局网站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有可方便查询的审计结果公告的区县只有济南市历城区一个单位,占调查总数的3%。区县级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受本级政府和本级权力部门的管辖,审计管辖的范围相对狭窄,公告的内容与本级的部门和单位相关性强,产生的关注度高,区县级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影响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审计结果。群众了解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在主要依靠网络,缺失了这个平台,使得县市级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的推广难上加难。
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的有关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府审计结果公告既是政府履行责任、服务社会和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又是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信任的桥梁和纽带。从立法的宏观层面上分析,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建立。事实上,审计机关作为政府部门,是在代表人民行使审计监督权,所以必须受到公民的监督,审计公告应当成为审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公告或不完全公告是对公民的知情权的一种剥夺。国家修改完善和规范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方能推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顺利实施。另外,审计机关还应加强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建设,需要制订和完善内部相关规定和行为准则,使公告行为制度化、标准化,同时加强舆论引导,规范审计宣传,优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
(二)增强审计结果发布部门的独立性,及时发布审计公告
增强审计结果发布部门的独立性,从改革国家审计经费预算、人事任免以及公告审批制度入手。首先在审计经费方面,把每年的审计经费预算的审批权划归到人大或政府总理;同样的原则,地方审计经费可由地方各级人大审批,使审计预算有了超然独立性,各级审计机关也不用为了钱而看地方政府的脸色。审计人员没有了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进行审计工作,更好的完成监督和公告的重任。其次,在人事任免方面,对地市审计机关审计长的任免权全部收归到审计署,实行垂直领导,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一旦通过地方人大的审批,就直接由财政部拨付。再次,在公告审批制度方面,应由上级政府和审计机关进行审批,不经过本级政府,减少审批时间,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客观真实性。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三条第五款“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作为纲领性文件对增强审计独立性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三)创造良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环境
随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审计结果势必在社会上引起更广泛的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种争议也将不断出现,审计机关应建立应对措施。审计机关应依法处理好与各审计利益主体的关系,积极维护审计结果公告环境的正常和稳定态势,以优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外部环境。而媒体作为中介,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和活动规律,对审计公告效果会产生重要影响。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或网络,建立一个审计信息共享平台,全方位地向社会介绍、说明审计机关的工作建立通过媒体公告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制度,链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区县级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监督力度
区县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转变审计方和被审计方的观念。被审计方应提高对审计公告内容主体的思想认识,形成较好的社会氛围,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积极主动争当优秀典型的公告对象,而不是进行干预或者是阻挠。同时,对于审计执行主体,也就是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学习和业务实践,消除审计机关干部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审计公告的积极作用和客观趋势,在思想上树立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理念,切实提高认识。审计机关应扩大审计公告的覆盖面,逐步涵盖到区县一级。各区县一级的审计机关也应当成立审计机关网站,及时将政府审计公告上传,便于社会监督,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落实审计决定,纠正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