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批准济宁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定位

09.01.2017  18:34

   齐鲁网1月6日讯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济宁市是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是历史文化名城、滨水生态旅游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端正城市发展指导思想。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济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将济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加快中心城区和曲阜、邹城、嘉祥城区一体化发展推动济宁都市区构建

  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中心城区、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快中心城区和曲阜、邹城、嘉祥城区一体化发展,推动济宁都市区构建,增强济宁都市区在西部经济隆起带、鲁南城镇带上的区域辐射与带动作用, 并做好与周边城市的区域协调和联动发展。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水运、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积极有序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规划管控。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到2030年济宁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350万人以内

  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 到2030年,济宁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3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85平方公里以内。 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济宁市资源、环境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促进城市紧凑发展。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用地供给和合理布局。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提高城市宜居性。

   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结合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实施,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统筹协调城市规划建设与煤炭资源开发和环境治理的关系。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工作,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建设海绵城市。 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完善绿地布局,提高绿化水平,建设贯通城乡的绿色廊道。要加强对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自然山水资源的保护和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加快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规划建设 保护好城市天际线和景观视廊

  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 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严格实施济宁、曲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积极推进邹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济宁市域历史文化街区的编制报批。加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加快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规划建设,打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首善之区、文化名市。做好城市整体设计,保护好城市天际线和景观视廊,加强对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延续城市文脉,塑造“孔孟之乡、运河之都、文化济宁”的特色。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济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济宁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做好都市区相关规划的编制研究,尽快完成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分散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