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辉:政府法律顾问应成依法行政代言人

04.03.2015  12:57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规定,应当保证有政府法律顾问的提前参与,使政府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该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3月1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又先人一步,出台了全国首部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且根据工作进度推进时间表显示,广东省各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将逐步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有望在今年内全部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县(区)级的也将有步骤地推进。规章的出台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但是要使法律顾问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健全队伍和机制仅仅只是开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府法律顾问由两类人员组成: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在这两类人员中,前者是相对固定的公职人员,权责较为清晰,有着较为完备的管理机制,且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义不容辞。而后者一般是相对松散的聘任人员,从现有形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看,这支外聘法律顾问队伍会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如广东此次就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本级政府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可见,如何科学选聘好、管理好这支队伍,就变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着其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的效果。

选聘专家、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这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在当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出台并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公正、竞争的形式择优选聘,并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防选聘过程中拉关系、走后门,滋生腐败。

人员聘任到位后,关键在于使其最大限度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这就需要对其明责授权。要在聘任合同中明确其薪酬待遇、履职范围以及履职保障,更要明确其履职责任及法律后果。在用好法律顾问队伍上,应通过明责授权,防止两个倾向:一种是把政府法律顾问当成依法行政的形象代言人,光要其形象不让其代言,在重大行政决策等方面不征求其意见,或不重视其意见,花钱买摆设,在法律顾问制度上搞形式主义;另一种是把政府法律顾问当成领导干部实施个人政治主张的形象代言人,要求法律顾问为自己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钻法律空子、找法律漏洞,容不得法律顾问与之相左的法律意见。这两个倾向都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曲解,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更不利于依法行政,必须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坚决予以杜绝。

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中,应严格坚守法律人的理性与中立,只为法律和依法行政代言,为建设法治政府献计献策。如果其提供的法律意见、法律服务,导致行政机关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聘任合同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点也应成为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底条款,切实落实到位。

来源:《法制日报》(2015年3月2日07版)

 

(责任编辑: 张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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