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的通知

23.09.2014  19:51

山东省财政厅

文件

 

鲁财采〔2014〕21号


关于公布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考核结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方案》(鲁财采〔2013〕41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各市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经考核,确定“优秀”等次代理机构49家,“良好”等次111家,“一般”等次148家,“不合格”等次38家,有5家机构因参加财政部检查考核成绩待公布,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各级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委托考核“优秀”等次的代理机构代理。对采购人委托考核“不合格”等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代理机构,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财政厅报送整改复核申请材料,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市财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代理机构整改合格的,确定为“一般”等次,否则一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整改结果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予以公布,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 2013年度山东省省内代理机构考核结果

          2. 2013年度省外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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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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