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07.07.2015  13:09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18号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 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采〔2015〕10号)规定,现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预算公开。采购人是采购预算公开的主体。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分包预算确定后,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供该项目分包预算。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交易系统”:www.ccgp-shandong.gov.cn)中予以发布,并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预算。 二、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公开的主体。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将明确、完整的采购需求上传到“管理交易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将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通过“管理交易系统”一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文件公开。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文件公开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时,应将采购文件作为附件通过“管理交易系统”一并公开。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以及谈判(磋商)过程中采购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文件应随同成交公告一并公开。 四、采购结果公开。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结果公开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通过“管理交易系统”提取评审委员会名单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得分情况,二者不对照公示。中标(成交)标的情况以中标(成交)清单形式,作为中标(成交)公告的附件予以公开。 五、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人是采购合同公开的主体。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交易系统”公开采购合同(包括合同附件)。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提前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可不予公开。 六、验收报告公开。采购人是验收报告公开的主体。采购人应在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交易系统”公开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七、特殊采购形式。对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等特殊采购形式的,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应予以公开。 八、异议事项处理。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中的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提出异议的,应依法按照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程序处理;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中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按照意见、建议或举报等相应的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信息公开监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对信息公开有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附件: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系统操作示意图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