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8.11.2014  17:28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鲁财采〔2014〕3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

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通知》要求的重要性。财政部、司法部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各地监狱企业加快发展,加强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机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落实监狱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渐进有序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经济杠杆作用,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一)有制服、消防设备和特种车辆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预留出本部门制服采购预算总额的40%,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或在项目评审时,对其产品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以相适应的采购方式采购或给予6%的价格优惠扣除政策,优先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其采购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三)对监狱企业生产或提供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等,可给予6%的价格扣除。

(四)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由投标监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留给监狱企业印刷种类、数量或金额的比例,该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监狱企业情况予以核定。

三、加强监狱企业项目资质管理。各监狱企业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尚不具备有关项目资质的,监狱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沟通,帮助监狱企业尽快获得《通知》中提出的相关采购项目的生产经营资质。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对监狱企业各项资质进行认真核验,避免因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废标。

四、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积极落实《通知》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不得抵制或擅自扩大应用范围,对预算单位有意规避采购监狱企业产品和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预留份额或者价格扣除等政策;供应商伪造监狱企业资质进行虚假投标等情况,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司  法  厅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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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