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场所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4〕36号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采购活动场所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确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的市场地位和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责任,根据《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3〕21号)第九条的规定,现就调整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照《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自发文之日起,可以由各社会代理机构自行选择组织采购活动场所,实行公开招标的,仍可以申请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活动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并对整个政府采购组织活动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二、社会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严格审查相关人员资质、证件,坚决杜绝非规定人员进入现场,遵守法定程序,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采购活动合法、严密、有效。
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音频视频资料实行监管备案,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不论金额大小、不论采购方式,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组织采购活动的全部音频视频资料(格式:AVI、MPEG-4、MOV、RMVB;1份)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省财政厅将尽快建立音频视频实时上传信息系统。
对未按规定上报音频视频资料的,省财政厅将锁定专家库或登记不良记录一次,并纳入社会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试行电子监控管理的通知》(鲁财库〔2007〕36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