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03.09.2014  19:22

莒县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科学发展,增强采购意识。莒县财政局按照“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要求,针对部分采购人存在自行采购、随意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现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政府采购范围。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纳入《莒县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由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采购。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方式。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核定的采购方式单位组织采购;采购预算10-30万元项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核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核定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采购预算20-50万元项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核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审批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政府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管理,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凡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安排采购。需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再申报采购招标。采购验收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资金支付流程,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各供应商。未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的采购项目不予支付资金。采购资金未落实的采购项目不予安排采购。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

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搭建全县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不断提高采购效率。推广归集批量集中采购模式,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技术规格相对标准的通用货物和服务的计划,定期进行归集分析,实行“整合打包,统一招标”的批量集中采购。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每年由监察、财政、审计局等监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应纳入预算项目而未编制采购预算、未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和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拨款,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严肃处理;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跟踪监管,对采购代理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代理机构暂停或取消在本地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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