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策措施,一律先经“公平竞争审查”
《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鲁政发﹝2017﹞4号)3月2日正式公布。据介绍,今后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管是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还是其他政策措施,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否则一律不得出台。
从源头规范“有形的手”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但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存在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的现象。“《意见》出台正是为了从源头规范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3日召开的发布会上,山东省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充这样介绍。
据了解,《意见》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其中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另有两条兜底性条款。根据规定,目前仅在维护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等特殊情形下,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例外。
山东出台的这项实施意见被业界点赞干货满满。陈充表示,下一步关键在于确保相关制度落地生根。为此,省物价局已征求省编办等部门意见,计划前期由20余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今后还将根据需要不断扩大成员范围。
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尚属于新生事物,存在认识不够深入、对审查标准把握不准等问题,相关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也将尽快展开。
审查效果有保障
国家规定公平竞争审查以自我审查为主,这导致很多人对审查效果的担忧。“虽是以自审为主,但通过严格和细化审查程序,效果是有保证的。”据陈充介绍,为弥补这一模式下政策制定主体可能存在的不愿或无力审查问题,山东重点提出了外部监督与定期评估机制。
外部监督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联席会议的组织监督,对没有审查的政策制定机关将予以通报、追究责任。再者就是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据介绍,国家即将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还会增加其他的监督方式,如,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定期评估机制中所涉及的委托第三方评估更被视为亮点。记者了解到,除了各级、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意见》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存量政策分类清理
从《意见》中不难看出,公平竞争的审查对象十分广泛:山东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外,山东各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不过,上述似乎针对的都是增量政策也就是新政策的审查。“已执行的政策措施也要进行审查。”陈充透露,按《意见》给出的时间表,原则上各级、各部门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将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付玉婷)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