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灯故障致撞车 莱芜交警行政不作为赔一万

30.09.2015  18:33
  齐鲁晚报济南9月29日讯(记者 马云云) 两个方向的绿灯都亮时,两辆车撞了。这责任咋算?莱芜的这样一件案子中,交警支队被法院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赔偿一万多元。29日,山东高院官方微信公布了第三季度全省十件典型行政案例,上述案例包括其中。

  2014年1月3日,李传峰的司机陈浩驾驶别克轿车和徐希振驾驶的小客车在莱芜市区一个十字路口处撞了,事故造成李传峰和徐希振受伤,两车受损。实际上,事故发生时,现场十字路口的信号灯正处于故障状态,南北向、东西向同时闪烁着绿灯。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认定陈浩与徐希振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传峰不担责。李传峰不服,提起复核,未获交警支队答复处理后,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李传峰共花费医疗费1120.49元、鉴定费880元、车辆损失费38562元、车辆施救费463元、车辆拆检费800元。李传峰向徐希振主张赔偿总损失额的50%,其余50%向交警支队主张赔偿。

  莱芜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交警支队未尽到保持交通信号灯准确、完好的法定义务,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司机在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适当降速、注意观察路口交通情况,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法院遂判决原、被告按4:6承担责任,判决交警支队赔偿李传峰经济损失11947元。

  法官说法

  交通信号灯作为电子设备,出现故障虽然难以避免,但保证交通信号灯的准确、完好或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交通信号灯一旦出现故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引起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被告由于未尽到保持交通信号灯准确、完好的法定义务,亦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鲁晚报记者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