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药成“假药”背后的未竟之问
印度仿制瑞士的一种抗癌药,不仅可使国内病患者每月省去2万多元药费,还意味着他们生存希望的大增。但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近日一名叫陆勇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因借助网购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假药”,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随后又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12月22日《京华时报》)
对于吃不起每月23500元多正品药的患者而言,守法是等死,求生又违法,比疾病更令人困扰和无助的,恐怕是生命与法律之间的尴尬与错位。
不可否认,药品的审核与认定绝对是必须的。美国的FDA、欧洲药监局,无不对药品采取严格的监管,以鼓励新药研发,保障用药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国产药,还是进口药,要想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都必须在药监局登记、注册,这一规定合情合理。因此自印度的廉价仿制药被认定为“假药”,也并非无辜“躺枪”。
事实上,印度的仿制药之所以是正品药价的1/10甚至更低,并非是一些人认定的药品审批权力下的垄断利益加成,而是缘于印度仿制药对昂贵的药品专利的规避,这一做法在国际上已经饱受质疑。不仅如此,网上代购境外药品,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也的确鱼龙混杂。所以,仅仅因为来自印度的仿制药价廉物美,便质疑现行药品审批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客观公正。
不过,买不起正品药的患者,出于求生诉求,购买低价仿制药,在“以身试药”验明药效之后,将生的希望分享给其他病友,竟然落下“销售假药”的罪名,有点令人意外。当救命药成了“假药”,求生的本能违反了法律,让人想不通。无论如何,生命理应享有最高的权利,保护的人生命权更应是任何法律与制度的初衷。药品审批制度与药品的专利权,当然也不能例外。
例如,“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便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对于印度的仿制药产业,虽然其存在专利硬伤,但联合国在其年报中,曾以相当长的篇幅推介仿制药的重要意义,认为仿制药产业的发展,是第三世界国家提高卫生水平、改善民众健康状态的重要保证,并对印度加强生产低成本仿制药的努力给予赞赏和肯定。
既然如此,在医保不能给予一些特殊患者以有效的药品供给与生命庇护的背景下,作为最后救赎的仿制药显然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假药”。病友抱团互助,更应与“销售假药”有所区分。无论如何,“违法求生,还是守法等死”,本不该成患者的未竟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