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新规:育龄女教师较多 中小学可增编5%
我省近日就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下发意见提出,我省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建立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
我省提出,今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要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达不到新核定总量的,要加大编制统筹力度,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由设区市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今年我省还将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县管教职工编制、人员经费、岗位设置、交流轮岗,校管岗位聘用、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奖惩新机制。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经费仍由乡镇承担的,2016年6月底前上调到县级承担。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要按照教师交流轮岗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探索实施义务教育教师任期制度,明确在一所学校最长任职年限,期满后交流轮岗。
实施农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学区设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面向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公开竞聘,聘期内享受特级教师补贴待遇。
核定编制
●中小学年级学生数达到标准班额数的,按照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例核定编制。
●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标准班额数的,小学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2.4名、初中按照年级(教学班)配备3.7名教职工的标准核定编制。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有寄宿学生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以及育龄女教师较多的中小学,可按不超过教职工总量5%的比例增加教师编制。
●严格控制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提高中小学高级和中级
教师岗位设置比例
●中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小学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设置上限分别提高7个百分点。
中小学教师课时量标准
●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
●初中不低于10-16节;
●高中不低于10-14节;
●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
●教师兼职管理工作的,课时量不得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